产假 国家规定2013,产假国家规定2013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4 18:53:33

导读: 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0多个省份通过了相关规定,已经实施或将实施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包括北京、湖北、上海、浙江、重庆、河北、安徽、四川、江西、广东、黑龙江。 其中,很多地区将原来的30天产假延长至60天,加上原来法定的98天产假,孕妇人数产假从1

产假 国家规定2013,产假国家规定2013

今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10个省份通过相关条例,已经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包括北京、湖北、上海、浙江、重庆、河北、安徽、四川、江西、广东、黑龙江等。

其中,不少地区将原本30天的生育假延长至60天,加上原本法定的98天产假,有孕产期妇女的产假由128天延长到了158天。此外,不少地区还可以更长,如重庆和青海,则分别可以达到178、188天。同时,女性生育二孩、三孩的孕产假也得到了延长,浙江省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在陕西,女性生育三孩后可以享受总计350天的假期。同时,一些地区的育儿假和男性陪产假也开始增加。

一时间,各地产假也“内卷”起来。支持者认为,延长生育假有利于女性产后恢复和对孩子的照顾和养育,有助于提升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

不过由此也引发了不少隐忧。有人认为,产假延长会加大企业负担,加剧女性职场歧视。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应该如何解决?

产假 国家规定2013,产假国家规定2013

来源:工人日报

我国产假最初仅56天

目前已超过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标准

在人社部2017年委托的课题研究《女职工假期设置对女性权益维护的影响及国际经验比较》中,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教授林燕玲梳理了我国产假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维护女职工权益。国家政务院公布的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对女职工的产假、产假待遇、托幼园所的设置、费用来源作了具体规定。如《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更加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国务院1988年7月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为配合该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孕、产女职工的休假、工资待遇及有关费用的报销等作了明确规定。劳动部1990年下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于女职工处于经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应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等部门于1993年11月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健作了明确规定。

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法》明确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 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994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母婴保健法》,对女职工婚前、孕产期、母婴保健作了具体规定。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7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利益等作了明确规定。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将未就业配偶重新纳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扩大了生育保障的覆盖范围。2012年《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曾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女职工产假至98天,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2015年国家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并授权地方就再生育和生育假奖励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作具体规定。

在另一项研究中林燕玲提出,产假是妇女在妊娠、分娩和产后阶段休假的权利,其目的是在孕产期保护妇女和婴儿的健康,满足妇女孕产期间的特殊心理和生理需求,产假也是孕产期保护女职工的核心要素。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2000年)规定,产假不少于14周(98天),并建议产假为18周(126天)。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3年的数据,在185个国家中,有98个国家(占53%) 实行不低于14周的产假,其中42个国家(占23%)产假达到或超过18周,另有60个国家(占32%)实行12周至13周的产假,有27个国家(占 15%)少于12周。记者梳理发现,在本轮产假延长中,我国多个省区市已经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了60天到90天不等。目前我国已经超过了国际劳工组织18周126天的建议标准,并且排在了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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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是否会带来企业成本增加?

专家称有企业测算女工人工成本是男工的1.8倍

产假延长是否会带来企业成本增加?首先要了解单位如何保证员工的产假待遇。

毛先生是北京一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过去女员工的产假待遇主要有两方面来保障,一部分是社保,一部分是企业。社保基金会按照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一次性将员工孕产假期间工资打给单位,单位再发放给个人。但是如果该员工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高出部分就由单位来补足。如果该员工的工资收入低于单位平均水平,单位会按照社保金额来发放。

北京某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赵女士表示,女员工休产假给企业带来的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方面单位要补齐社保发放的不足部分,另一方面企业要为员工缴纳产假期间的五险一金,第三方面企业要负责员工产假缺勤的替代成本。

赵女士说,替代成本其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可忽视。她解释,由于企业HC(名额)的限制,企业在员工“产假式缺勤”时一般会将工作摊平给团队的其他人员,这其实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如果这位女员工在团队中是一个重要岗位,工作无法分担的时候,企业可能还会考虑找“灵活用工”。这样企业负担的成本就更高。等女员工返回岗位,她还有哺乳期,女员工可以迟到和早退,这期间也存在管理上的成本。

赵女士表示,如果继续延长产假,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

在我国一些地区,产假实施的是“法定产假+生育奖励假”的方案。比如9月13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通知明确,已开发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广东目前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最近的修改中,北京明确此次修改条例取消了2016年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修改为延长生育假,假期延长到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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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东卫健委官网

在个别地区,生育奖励假和产假的津贴来源不同,生育奖励假的津贴来源不纳入生育保险,需要企业自己承担。

林燕玲曾在一项研究中对一家512人的企业进行了一次测算,这家企业83名女工中预测未来5年生育的有30人,他们分布在不同层级。计算每名女职工产检假、产前病假、孕期成本、产假成本、哺乳期成本、产期替代人工成本发现企业的人工成本累计增加了累计人工成本增加238510元。

林燕玲依据该企业2011-2017年生育女员工的统计数据,发现很多女员工会选择在产前休病假,因长期休假,给企业部门工作安排和假期人员管理造成影响;还有部分员工会选择在产假期满后离职。从该企业成本计算可以看出,企业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在孕期成本和替代成本的部分,即女工由于生育不仅需要休产假,还包括产假之前的产检假、产前病假,以及产假之后的哺乳时间;而企业不仅需要为产假期间的女工支付社会保险,还需要承担期间的替代人员成本,再加上怀孕期间工作效率的损耗。有的企业通过对男女员工人工成本的核算,女工的人工成本是男工的1.8倍。

产假延长让企业招聘男性更划算?

专家:政策成本不应由企业承担

据《中国青年报》12月7日报道,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日前发布的一项对25个省(区、市)共计7642人进行的调查显示,与生育之前相比,生育一个孩子使得妻子的就业几率下降约6.6%;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妻子,其就业几率再次下降9.3%;此外,生育一个孩子将使家庭劳动力市场总收入下降约5.6%;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劳动力市场总收入再次下降约7.1%。

中央财经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系教授朱飞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说,延长产假,对女性的种种好处显而易见,但也要看到其执行的难度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策明确规定,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在具体实践中,大幅延长的假期、以及可能出现的二孩和三孩情形,对用人单位形成的潜在挑战相当大,执行过程中,生育者休完产假之后,工作岗位还在不在,晋级和工资调整是否能通过相应考核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考虑。

林燕玲提出,假期的长短对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具有直接影响。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不仅更倾向招用男性劳动者,甚至有些单位为避免女职工休产假等假期带来的岗位人员空缺、用工成本增加等问题,以各种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井奎曾撰文表示,延长产假和生育假的政策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关键就在于这些政策的成本由谁来承担。对于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延长女性的产假和生育假意味着企业雇佣一名女性员工,尤其是尚未生育的女性员工,相比较于雇佣一名在其他方面条件相仿的男性员工,是变得更加昂贵的。如果女性员工不能提供比男性员工更大的企业价值,那么企业自然更愿意雇佣男性员工,而不是女性员工。

多位已婚未生育的女性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们都曾在求职中被问到过生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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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如何劳资政三赢?

专家呼吁:需政府和全社会合理分担产假延长成本

林燕玲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许多人士呼吁延长产假未必科学也未必适用,过分延长产假反而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影响。比如存在家庭收入、企业负担方面的不利影响,存在女性是否能够回归社会回归职场的问题。林燕玲提出,国际劳工组织的手册对产假有清楚的定义,对产假的作用也有限定,主要是为了生产妇女身体恢复和对孩子的护理。

她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提出,产假延长以后,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一些省份的生育保险并不负责支出产假延长期间生育津贴,仍由企业负责。即便假期津贴落实,人工替代成本仍不可小觑。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中国人口学会常务理事陈友华教授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产假和生育假的过度延长,会使女性重返就业岗位面临很多困难,不应一味延长产假、生育假。

“生育与养育的获益者是微观上的家庭和宏观上的国家,本着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生育与养育的责任必须由国家与家庭来承担,而不应该由企业来承担。”

上述企业人力负责人赵女士表示,希望国家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或者设置基金的方式帮助企业负担产假延长成本。

林燕玲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企业对聘用残障人士具有税收上的补贴。比如企业聘用相应比例的残障人士就可以获得补贴,没有聘用交钱就可以。但是对于生育女职工来说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于设立基金的提议,她表示,基金设立的主体应该考虑清楚,不能为企业和职工平添负担。

另外,林燕玲在过往的访谈中还发现,企业和职工都认为,生不生二孩,最重要的是经济上是否承担得起。养小孩的成本越来越高,单纯增加假期是有刺激作用,但这不是根本。医疗和教育是相应的,国家应当大力投入。延长产假,并不能一定提升生育意愿,对女职工而言,只有降低育儿成本,她们才敢生。对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而言,只有政府和全社会能够合理分担这些成本,企业才有积极性,并惠及到生育男女职工,最终实现中国人口战略的转型,达成劳资政三赢,真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生 杨艺琳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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