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工作总结,保险理赔工作总结与计划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12 22:02:41

导读: 1.概念补偿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弥补对方损失而支付给对方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的支付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②其他赔偿金 2.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2.1.1

保险理赔工作总结,保险理赔工作总结与计划

1 概念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法律、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为弥补对方损失而承担的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2 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②其他赔偿金。

2.1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

2.1.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1.1.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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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Tips: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1.1.2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1.1.3 不符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2.1.1.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一篇已经具体说明了。

2.1.2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2 其他赔偿金

2.2.1 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赔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5)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8)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9)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11)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12)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13)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1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15)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1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17)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18)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19)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2.2.2 劳动者支付其他赔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2)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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