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创办二十多年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最早、延续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的案例书籍。《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创办二十多年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最早、延续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的案例书籍。《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审委员会阵容强大,包括最高法的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审判庭长,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2024年第1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案例精选中收录了“王某某某诉北京某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此经典案例剖析“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形成的新型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通过案件索引可以看出,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78号,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正是“王某某诉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例裁判要旨——区别于传统民间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即案例中的玖富普惠公司)并非资金实际使用人,与出借人、借款人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义务向出借人还本付息。
本案例详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条例及监管规定,以王某某诉北京玖富普惠公司信息有限公司的生效裁定案例进行剖析,详尽解析法院在判决网贷借贷平台是否应承担向出借人还钱义务,主要看 “(1)平台合法合规性逻辑分析”、“(2)平台与出借人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法律关系认定要点分析”、“(3)出借人资金流向认定要点分析”等三个认定要点,明确给出类案审判指引,可以作为全国法院进行审判类案的法律事实认定、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参照参考。
平台合法合规性以及业务逻辑分析
最高法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玖富普惠平台符合点对点、小额分散、第三方银行存管要求,可确认为合规经营的平台。
据《人民法院案例选》引用法院判决原文报道,玖富普惠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等规定。
在具体信息中介业务开展时,玖富普惠平台通过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实现出借人与借款人的“点对点”的借贷服务。同时,平台以“小额分散”的业务为主,出借人自行选择借款标的,与借款人实现“点对点”交易,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玖富普惠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某银行北京分行第三方存管银行合作,开设独立的银行存管账户,某平台服务的出借人、借款人等业务资金,在存管账户中实现与某公司自有资金严格隔离,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规行为。一审、二审法院以及最高法法院“通过对以上合规要点及业务操作规范的审查,可确认P2P平台(即本案玖富普惠平台)为合规经营平台。
关于平台与出借人是否达成借贷合意的认定要点分析
法院审查认定:出借人王某某与玖富普惠平台达成中介服务合同,不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CFCA电子签名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案例选》报道,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合意的达成是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而该案例中经法院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出借人王某某与玖富普惠平台签订的是《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玖富普惠为出借人王某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等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撮合等服务。出借人王某某某与玖富普惠平台仅存在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而非民间借贷的合意。
经法院审查事实认定,实际用款的借款人(案外人)与出借人王某某签署《借款协议》,达成借贷合意,该《借款协议》约定出借人王某某将资金出借给实际用款的借款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借款和传统民间线下借贷形式的不同,相关协议合同的签署都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远程实现,部分出借人认为相关CFCA电子签名不符合自身意愿,个别法院在审理类案时也存在一定误区。据《人民法院案例选》报道,法院在审理出借人王某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案件时,通过对网络日志等具有客观性、历史性、真实性、不可篡改性证据的核实,出借人王某某通过注册、授权等方式,通过手机验证码、身份证信息录入、面容识别等技术,确认真实身份。王某某作为完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借行为是真实意思表达。
而针对部分出借人存在疑问的电子签名,相关判决和《人民法院案例选》报道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电子签名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领域,互联网金融参与人通过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资金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文件,可认定是该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自2004年起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出借人出借资金流向的认定要点分析
法院穿透式审查确认:出借人王某某资金经银行存管账户,由王某某授权直接划拨至借款人,与借款人构成民间借贷。
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流向是确定借款人的核心要点,这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类案时均得到明确。由于网络借贷管理规定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法院审查确认,出借人王某某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后,在玖富普惠合作的存管银行开通了个人银行存管子账户,该子账户属于玖富普惠公司在该存管银行开通的存管资金归集账户,根据上述《暂行办法》及《存管指引》等规定要求,该存管资金归集账户(含子账户)是在某银行北京分行为玖富普惠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业务开设的统一存管归集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前述存管账户(含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并非玖富普惠公司自有资金,而是玖富普惠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服务的所有出借人及借款人的网络借贷业务资金,出借人王某某出借资金的划拨均由某银行北京分行根据王某某的授权,划拨至王某某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的存管子账户中,并由借款人提现至借款人本人的实体银行卡。
资金流向是确定借款人的关键,由于网络线上借贷和民间线下借贷形式和管理规定不同,《人民法院案例选》认为,法院不应简单地根据出借人提供的本人实体银行卡中资金流水证据来判断出借资金流向,而是应当穿透式审查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银行流水,通过存管资金流水判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流向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以上对平台网络借贷业务资金流水的实质性审查,进而认定与出借人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息,从借贷关系实质性构成要件的角度,确认与出借人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四、部分法官审判类案可能存在误区误判
P2P行业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业务模式具有技术性、复杂性,法院不宜用传统民间借贷线下审判角度去审视该行业,更不能仅仅表面形式审查资金流向和电子签约有效性问题,更应该审查存管银行系统的机制和监管验收意见,如果用简单粗放的方式审查,法院法官极容易走入审判误区,错误认定中介平台与出借人存在借贷关系,错误认定电子签约非本人字体或非本人意思而否定合同有效,错误认定出借人出借给平台,平台再转贷借款人认为存在转贷的关系等等误区。因P2P平台出借人、借款人都涉及众多,如果众多出借人和平台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那么平台极可能涉及刑事违法问题,那么就不属于民事审理范畴,法院应予以驳回原告,移交线索。所以类案中,平台要么涉及刑事移交公安机关,要么是纯中介,这与部分法院法官判定P2P平台与出借人存在借贷关系应民事赔偿的审判逻辑是不成立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 : 杜绝同案不同判,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的具体行动,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精析总结指出,目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P2P网贷业务已全面清退,但因P2P网贷业务引发的纠纷仍然存在,涉及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较大,法院在对此类案件法律关系作出正确认定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国家政策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做到类案同判,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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