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彩熠律师:辽阳企业家错误入狱1300天 获85万国家补偿并道歉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4-01-24 14:51:56

导读:2024年1月17日,国内著名刑辩律师、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办理的再审改判无罪案件,被告人辽阳企业家龚平义收到了辽阳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有两项内容:

2024年1月17日,国内著名刑辩律师、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办理的再审改判无罪案件,被告人辽阳企业家龚平义收到了辽阳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该《决定》有两项内容:一是“本院赔偿龚平义人身自由赔偿金569704.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84852.28元,共计854556.84元”;二是“本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龚平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龚平义申请国家赔偿,目的不是为了钱,他更看重的是《决定》第二项,希望法院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姜彩熠说,收到《国家赔偿决定》没有高兴,没有喜悦。每一份国家赔偿决定的背后,都是一部令人心痛、不堪回首的悲剧。辽阳企业家龚平义职务侵占犯罪一案,也是如此。

姜彩熠律师:辽阳企业家错误入狱1300天 获85万国家补偿并道歉

姜彩熠:从犯罪主体和法律关系上,就排除了职务侵占犯罪的可能性

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姜彩熠律师反复强调,辽阳企业家龚平义职务侵占罪与非罪,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辽阳原一、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就能得出明确的结论:龚平义无罪。为什么?姜彩熠告诉记者,公检法三家文书中,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在第一段都共同认定,龚平义与麻某、邹某三人合伙搞房地产开发,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没有注册成立公司,而是以邹某的公司销售,盈亏与邹某的公司无关。

该三人合伙的事实,是公检法共同认定的,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该事实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姜彩熠告诉记者,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财产。本案三位合伙人,不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所谓侵占的银行保证金116.5万元,也是合伙收益,不是单位财产。所以,龚平义案从犯罪主体和法律关系上,就彻底排除了职务侵占犯罪的可能性。

姜彩熠是二审期间代理龚平义案件,原本以为法庭上讲清了,仅从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和没有犯罪对象这一点上,龚平义就能无罪。没料到,辽阳中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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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彩熠:没有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怎么能作出有罪判决呢?

姜彩熠告诉记者,除了从主体和犯罪对象上应该无罪外,本案龚平义还没有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

本案的合伙事实是,2011年初,龚平义与麻某、邹某合伙开发了两个项目,。2013年5月,三方协议散伙。散伙时就清算及分红,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一个项目襄平逸景的收益,给邹某一套门市房和800万元现金。剩余全部收益,归龚平义和麻某。第二个项目给龚平义和麻某各500万元,剩余全部收益,归邹某所有。双方在清算明细中还特别约定,第一个项目售房款中的银行保证金,归龚平义和麻某所有,暂不支付,待银行解冻后,支付给龚平义和麻某。

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是合伙人龚平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银行保证金116.5万元。公安侦查卷中对该事实的认定是,2014年11月——2015年2月期间,被害人邹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分三笔分别是90万元、48万元和32万元,共计170万元,转入龚平义和麻某共同经营的金店账户。转款时,龚平义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是银行解冻后,邹某公司财务人员填写会计凭证,邹某作为公司董事长签字后,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的。所谓的侵占116.5万元资金,是第一个项目的售房款收益,不是邹某公司的钱,仅是通过邹某公司账户转款。

从公安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银行解冻转款时,三人已经散伙两年多了,哪有什么“职务便利”?何况银行什么时间解冻,什么时间转款,包括每笔款转多少,什么时间转到金店账户,龚平义都不知情。姜彩熠愤愤不平地讲,假如这保证金是邹某公司的钱,龚平义顶多是“不当得利”,因为他没有参与,更不知情。也就是说本案,龚平义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的具体行为。不能你把钱打进我卡号,就说我盗窃、抢劫或职务侵占。

但遗憾的是,原一、二审法院就这样判了。

姜彩熠:拿自己该拿该得的钱,怎么能构成侵占呢?

姜彩熠告诉记者,《刑法》上的侵占有两个:一是职务侵占,是指侵占单位的财产;二是普通侵占,是指侵占自然人的财产。龚平义案件不构成职务侵占,能不能构成普通侵占呢?也就是多吃多拿,侵占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呢?姜彩熠说,本案普通侵占也不存在,况且普通侵占是自诉案件,公安、检察院无权插手。

涉案的银行保证金116.5万元,是第一个项目销售房款银行按5%冻结的。这116.5万元保证金归谁所有?侦查卷中提供的书证和证人证言笔录,都认定归龚平义和麻某所有。

姜彩熠告诉记者,关于涉案资金“所有权”的归属,侦查卷中有五个方面的证据:一是“被害人”邹某以其公司名义的举报材料中,介绍了三人合伙、散伙及收益分配情况,特别说明银行保证金归龚平义和麻某所有,并加盖了邹某公司的大红公章。也就是说,本案从举报的第一天开始,“被害人”(被害单位)就已经自认涉案的保证金所有权归龚平义和麻某;二是举报人邹某的 笔录,举报单位财务人员的笔录中,都明确银行保证金归龚平义和麻某所有;三是三人散伙时,被害单位财务人员出具的《清算明细表》中,明确记载,襄平逸景项目(第一个项目)的银行保证金归龚平义和麻某所有,因银行冻结,暂不能支付,待银行解冻后再支付给龚平义和麻某;四是合伙人麻某和被告人龚平义在笔录中,也再三声明,第一个项目的银行保证金,散伙时约定归其所有;五是2015年2月19日,三方签订的 《协议书》中有专门条款,约定了银行保证金和政府保证金都归龚平义和麻某左右,并约定了具体的支付方式。

姜彩熠说,涉案的银行保证金116.5万元归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连起码的民事层面的争议都不存在。也就是,龚平义拿到属于自己的钱款,普通侵占也不够,何况职务侵占犯罪呢?姜彩熠怕记者听不明白,还举了一个例子。单位员工每月的工资8000元,由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务人员打入员工的银行卡中,能说员工收到的工资款是职务侵占犯罪吗?

二审判决后,龚平义对法院失去了信心,不同意申诉。姜彩熠提出免费代理申诉,龚平义担心影响减刑,也拒绝了。后来,龚平义的老父亲,一位90多岁的老共产党员,坚信上级法院会公正处理本案,委托姜彩熠律师代理。申诉后,辽阳中院驳回,又到省高院申诉。辽宁省高院2023年6月6日作出指令再审决定,鞍山中院2023年10月12日作出无罪判决。龚平义提前走出来监狱大门,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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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彩熠:用刑事手段处理经济纠纷,是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

上述简单的事实,怎么可能酿成一起刑事案件呢?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都是“经济纠纷”惹的祸。龚平义三人散伙时约定,第二个合伙项目(鸿飞逸景),龚平义和麻某各得500万元。但合伙人邹某迟迟未能支付,龚平义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邹某向龚平义和麻某支付分红款1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月息1.5%。邹某接到败诉判决后,先是以公司名义举报龚平义诈骗800多万元,又举报龚平义职务侵占银行保证金116.5万元,由此酿成本案悲剧。

姜彩熠告诉记者,他办理的很多无罪案件,基本都是经济纠纷。姜彩熠办理的从无期到无罪,北京女商人诈骗案件,就是因为女商人欠合作伙伴(被害人)600万货款,举报后被辽阳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辽宁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辽阳中院重审判决15年。上诉后,辽宁省高院依法改判无罪。姜彩熠还举了一个例子,上海老板刘某某,因欠本钢货款8000多万元,被本溪中院两次判处无期徒刑,最后辽宁省高院改判无罪,刘某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七年半,最后是家破人亡,企业倒闭。姜彩熠还介绍了很多案例,都是因欠款引发的诈骗等犯罪案件。

记者与姜彩熠律师探讨了经济类犯罪冤错案件的成因。姜彩熠介绍说,还有很大一类错案,没有被害人举报和上访告状,大多是办案单位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做了扩大适用,没有按照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办事。2018年,姜彩熠律师办理了一起丹东石化集团公司18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倒卖原油。法律依据是,商务部的原油和成品油的两个《管理办法》。非法经营是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原一审法院认为商务部的两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授权制定的。两个《办法》不是法规,是规章,但国务院的《决定》是法规。所以,两个《办法》视为法规,原油属于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怎样说明国务院的《决定》不是法规呢?

姜彩熠到北京找到了行政法最权威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马怀德是《行政许可法》的起草人,马怀德领衔几位行政法专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读了国务院的《决定》与法规的区别,说明国务院的《决定》不是国务院的法规,违背商务部的两个《办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最终,丹东石化集团18名被告人,洗清罪名,获得自由。

姜彩熠认为,办案单位之所以做扩大解释和适用,从心理上讲是宁可信其有,也不愿意信其无。在处理案件时,尽量往有罪上靠。姜彩熠讲了两个他亲身经历的案例:一是黑龙江黑河煤矿,为了采矿方便在井下存储炸药294箱。被举报后,公安机关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认为是生产需要,没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主观故意,仅是违背了安全和炸药管理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最后将案件移送安监部门,做行政处罚处理。立案后即取保候审,没有对被告人进行羁押;二是姜彩熠在锦州办理的一个采矿案件,为国庆节加班生产需要,在井下存储了293箱炸药,公安机关抓了包括矿老板在内的20多名被告,羁押3年后,被锦州凌河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3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现已经上诉到锦州中院,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很难预料。

为什么同样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姜彩熠告诉记者,就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机械执法,按“行为犯”作出判决。姜彩熠还给记者举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例,也是仅有“虚开”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但也都判有罪了,而且还判的很重。

采访结束时,姜彩熠很有信心的告诉记者,刚刚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最高法院提出要保证实体上的正义,要让程序保障正义更好更快的实现,要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姜彩熠说,这个目标就是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摒弃生拉硬套法条和机械执法的错误理念,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好的营商环境很快就会到来。(为保护隐私,以上人物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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