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内容是什么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02-19 13: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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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内容是未履行法律文书中义务的赔偿。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照法律文书上面其他义务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仅限于审查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对其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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