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对比,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02-19 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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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二,最近不少朋友在找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对比:

立案追诉标准(二),简称立案追诉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18日联合印发的、针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新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立案追诉标准二:

法律解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追诉。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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