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8 16:58:39

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依法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将其纳入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2016年1月1日,新计划生育法正式生效。各地在地方条例修订前关于晚婚晚育假如何适用问题规定都不同,那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产假婚假如何适用?下文法律界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产假婚假适用规定

据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消息,二孩政策已经开始全面执行,但延长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要按新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产假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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