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
法律分析: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财政部推进、加大工作力度的要求具体有三方面。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导性文件。目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上报国办。二是力争2年至3年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具备条件的省(市)均支持其开展试点,将更多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减排中的作用。三是积极推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在同一大气污染防控区内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同一流域内推动水污染排污权交易。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随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推进,全国范围内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易制度逐渐健全,将使得排污权交易空间继续扩大,对相关上市公司形成利好。据世界银行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我国则有望成为全球排污权交易第二大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说拥有诱人的“钱景”。
据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减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也有利于企业减排经济价值市场化。业内人士认为,排污权是约束企业减排的紧箍咒。排污权市场与证券市场的相似之处:1.产权性;2.有价性,排污权转让的时候可以给持有者带来收益;3.可转让性;4.风险性,企业拥有的排污权随时面临贬值的可能,主要是因技术的进步使排污成本降低,企业现在高价买入的排污权将来存在贬值的可能性。当然,随着排污总量控制的趋严,边际治理成本上升,排污权亦存在增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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