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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6 17:58:13

导读:C解析:分析本题考查商鞅变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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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是国家批准设立,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不包括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以

C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商鞅变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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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是国家批准设立,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不包括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的采编人员;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4、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具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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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网址:http://wsbs.gdqy.gov.cn/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X》的通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或自行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网打印《关于同意《XXXX》的通知》,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X》的通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XXXX》的通知》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银泉路市图书馆大楼六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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