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6 16:35:05

导读:去公证处办理,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是单位办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代理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

去公证处办理,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是单位办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代理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公证的有效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应当理解为公证书出具以后可以被实际使用的期限。
一、公证书认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亲友持公证书到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直接办理认证;
2、申请人直接委托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将公证书邮寄至代办处办理认证;
3、交付认证手续费和代办费;
4、办妥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再由本人或委托外交部领事司送往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
二、公证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公证书,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一、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关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公证的证据效力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法和程序规则》规定的范围,一般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就是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定形式。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二、公证文书的类别

(1)公证书

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公证的效力和作用集中体现在公证书中,根据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2)公证决定书

公证决定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解决某些公证程序事项而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根据规定,公证活动中的决定主要有: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回避决定、终止公证决定、拒绝公证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等。

(3)公证通知书

公证活动中的通知是公证机构向当事人通告公证决定或其他公证程序事宜的行为。通知分为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公告通知三种。口头通知用于解决一些简单的公证程序性事宜,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书面通知是用于解决法定的或重要的公证程序问题的书面文件。公告通知是在无法进行口头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而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通知,主要用于提存等特殊的公证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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