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被执行人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余新镇自行承包的林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棚子、硬化地面。据实测,涉案土地总面积为335平方米。 2020年1月,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人执行。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罚标准
被执行人周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育新镇自家承包的林地内建设房屋、棚舍、硬化地面,经实测计算涉案地块面积共计335平方米。
2020年1月,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向周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限2020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行政罚款3350.00元。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恢复林地也未缴纳罚款。
2021年9月7日,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遂向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找到被执行人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场查看涉案林地情况,释明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后果,但是被执行人周某明确表示因为涉案林地违建内养殖的猪等各种原因无法拆除违法建筑。2021年9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约谈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周某仍然拒绝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本院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某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满释放后被执行人周某仍未拆除涉案林地上建筑。2021年10月28日本案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周某,向被执行人周某明理释法,告知拘留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对其涉嫌构成拘执罪移送公安刑事侦查。终于在一个小时的约谈后,被执行人周某决定缴纳罚款,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
林草专项执行活动是“草原雄鹰2021”集中执行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林草专项执行活动开展以来,共计执行案件35件,恢复林地面积35770平,缴纳罚款215805元,拘留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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