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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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我们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是十分明确的,比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就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哪些政策?小编来为大家讲一讲吧。
建造用地的分类有哪些
建造用地一般分为寓居用地、公共设备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备用地、市政共用设备用地、马路广场用地、绿化、特别用地。建造用地按其运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造用地和非农业建造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造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造用地、乡(镇)建造用地、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造用地;按其工程出资和用地规划不同,还分为大型建造项目用地、中型建造项目用地和小型建造项目用地。
我国的建造用地供给,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首要经过农地转为建造用地的供给,即所谓“一级销售”;存量部分即经过现有土地运用者之间的买卖的供给,即所谓“二级销售”。存量土地实践被现有土地运用者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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