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3 11:08:15

导读: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有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有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第二个文件、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4日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1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吉林工伤赔偿内容如下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和60%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证明工伤职工身份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外,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应当从领取伤残津贴当月起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人事)合同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的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问题,建议您向法律界网咨询专业律师。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