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
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城市里面的建筑公司都是需要向从事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那么在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是怎样进行确定的?有哪些人需要进行交纳?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界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规[2011]47号文件对城市及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现将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武汉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区名称建制镇名称征收标准
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银湖街、将军路街、长青街、慈惠街、泾河街)100
走马岭街、新沟镇街、辛安渡办事处、东山办事处、柏泉办事处50
汉南区纱帽新城规划建成区、邓南街(含原水洪乡政府所在地)、湘口街(含银莲湖农场部所在地)、东荆街(含乌金农场部所在地)50
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100
侏儒街、张湾街、永安街、大集街、奓山街、玉贤镇、索河镇、桐湖和洪北管委会50
江夏区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100
郑店街,五里界街,乌龙泉街,湖泗镇,法泗镇,金口街,山坡街、金水办事处,安山街,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50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含武汉临空经济开发区、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100
天河街、滠口街、武湖街、三里镇、横店街、大潭原种场、祁家湾街(含土庙社区)、罗汉街(含研子社区)、六指街(含甘棠社区)、姚集街、长岭街(含石门社区)、李集街(含泡桐社区)蔡榨街、王家河街(含长堰社区)、蔡店镇、木兰镇、木兰山风景管理处50
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含阳逻街、双柳街)100
辛冲镇、旧街街、徐古镇、潘塘街、三店街、凤凰镇、汪集街、李集街、仓埠街、涨渡湖街和道观河管理处50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童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要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话应该是一些拥有建筑设施的公司进行交纳的,我们交纳的这些费用一般用于修建周边的基础设施,比如路灯,树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界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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