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务院在1991年就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
国务院在1991年就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础上,又重新阐明了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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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摘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作了哪些规定?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指的是什么?个人缴费年限是多少年?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法律界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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