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落户一直是很多年轻人进程或者工作变动的人员主要问题,目前河北部分地区可实现积分落户,河北政府也下发了居住证管理办法,落户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城里的社会保障
落户一直是很多年轻人进程或者工作变动的人员主要问题,目前河北部分地区可实现积分落户,河北政府也下发了居住证管理办法,落户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城里的社会保障以及资源,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河北可积分落户
2016年2月17日河北省公布居住证实施办法,明确了燕郊、大厂、香河、石家庄等各地方的落户条件。
1、石家庄、保定、唐山等城市有房就能落户
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2、燕郊、大厂、香河、涿州等环京地带要积分落户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三河市、涿州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怀来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镇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3、廊坊市区也要积分落户
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也可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4、河北:有居住证 能参加高考
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二、河北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居住证申请需满足那些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4)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2、如何申请居住证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3、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以上是对河北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解读以及积分落户政策的详解,无房也能落户,大大提高了市民的生活便利,尤其是很多家长面临的孩子入学问题。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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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对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法律界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二条第一款)。
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为了确保居住证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三是规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第七条)
(三)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认真总结东、中、西部各地居住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及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第十三条)
三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第十四条)
四是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及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五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为常住户口的通道。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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