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立新路段23号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网站
一、办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可提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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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可提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办理材料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内容为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灭火器配置情况等。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打指模确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组织现场验收。10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查及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报分管副局长。
4.决定送达。通过审核,分管副局长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发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组织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查及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报分管副局长。
4、决定送达。通过审核,分管副局长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发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城区莞城路立新路段23号
五、办理时限
1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八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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