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性质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9 17:31:12

导读:一、正面回答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投资各方的出资达不多到投资总,也可以公司

一、正面回答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投资各方的出资达不多到投资总,也可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向外方股东借款。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即股东各方出资的自有资金和公司的贷款。注册资本是投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当小于或等于投资总额。
二、分析详情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外资企业相关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投资总额的作用有哪些
投资总额的作用如下:
1、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投资总额的作用业的注册资本;
2、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
3、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
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某中日合资电器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1996年经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中外双方各占50%,且资金已经到位,1997年开始生产,同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该公司1997年~2001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1000万元、1200万元、11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2002年1月,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中、外双方各2000万元,外国投资者用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但未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那么税务机关应给该外国投资者退多少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国税发第009号文件。

三、分析指导

该电器有限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而且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1997年~199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9年~2001年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从1997年起按3%税率征收。

该电器有限公司的日方投资者将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利润用于本企业再投资,该电器有限公司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则再投资退税的退税率为100%;但该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此,税务机关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则该公司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及金额分别为1997年为500万元、1998年为600万元、1999年为550万元、2000年为350万元,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为1997年、1998年属免税期,不涉及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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