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网络盗版的危害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9 09:07:33

导读:看盗版网络小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是因为大家的版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没有非常健全的法律来维护网络小说作家的利益。同时,看盗版网络小说,也不利于网络小说作品质量的提升


看盗版网络小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是因为大家的版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没有非常健全的法律来维护网络小说作家的利益。同时,看盗版网络小说,也不利于网络小说作品质量的提升。

普遍现象很多人看小说都会选择盗版资源,不管是网络小说还是其他类型的小说。这是一种习惯,肯为看小说花钱的用户还是比较少。这种环境并不是一时半刻就会发生改变的,需要比较健全的制度来制约盗版资源的传播。单靠读者自觉,很难彻底改变现在的状况。尤其是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上面,稍微用心找一下,就可发现许多自己喜欢的资源。能够获得免费的资源,自然会有很多人不愿意花钱阅读正版的网络小说。很多人也会觉得自己做的并没有错,他们认为网络小说的质量不高,并不值得自己花钱阅读。

版权意识薄弱就好像是网络上的歌曲资源、字体资源一样。网络小说同样需要经过一段阵痛期,来改变现在的状况,让读者明白版权的重要性。许多歌曲同样让会有很多人觉得并不值得花钱。但是,这些歌曲也是制作团队,辛辛苦苦的劳动成果。如果不认可,大可不必花钱购买。但是,如果想要体验、试听,花钱购买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如果暂时无法理解,可以试着换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大家去一家餐厅吃东西,我们点了餐之后,发现并不好吃。同样也需要付钱。网络小说同样如此,不管作品的质量达到哪种水平。这都是作者的劳动结晶。况且,网络小说并不是每一章节都收费,在故事开始的几个章节都是免费的。如果觉得不喜欢或者不值得,大可不必继续阅读。

提升作品质量如果大家都选择阅读正版的网络小说,就会促使这类作品的水平快速提升。同时,更多更稳定的是收入会促使行业的竞争加剧,让各位网络作家有创作优秀作品的动力。也会吸引更多优秀的作家加入到创作网络小说的行列中来。

网络盗版的危害

网络盗版,网络盗版的危害

一、网络侵权盗版的危害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二、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在我们的网络中,大家也要了解侵权的特征,这样就能分辨出是否在进行侵权。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界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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