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8 19:28:40

导读:法律分析: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

法律分析: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先后在大连、长春、沈阳等地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随后,环保部与保监会多次联合印发文件,对规范和引导环责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2016年,央行、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在环境高风险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强制环责险终于“小荷刚露尖尖角”。

目前,我国环责险试点范围已覆盖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保险机构累计为投保企业提供1300余亿元的风险保障金。二十余年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为建立我国强制环责险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环责险由试点全面进入“强制”时代“水到渠成”。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有关环境责任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激励企业对环责险产生内在需求,促进强制环责险发展。我国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的初衷也在于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不仅是时代赋予保险业的神圣使命,也是保险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对于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助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弥补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短板”,发挥环境政策协同效应。我国环境政策工具主要由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经济手段组成。这些政策工具之间具有内在的依存性、互补性、啮合性和牵制性。作为环境政策工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强制环责险“缺位”,要想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环境政策工具的协同效应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是提升环境治理效能。保险定价是依据大数法则作出的,缺乏足够的数量基础,就难以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以及精确地厘定保险费率,环境治理效能自然也就大打折扣。另外,实行强制环责险后,保险机构的身份也被“置换”为环境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这将迫使其积极投入到投保企业环境风险治理之中,协助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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