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六种方式十个误区:法官手把手教你如何在劳资纠纷中维权。五一前夕,莲湖法院结合劳动争议突出问题,举办劳动法专题讲座。 莲湖区街道办、桃园开发区总工会社会化工作者、企业工会领导、劳动争议调解员等近百人参加讲座。 莲湖法院宋洪凯法官从审判实践出发,结合典型案例。
劳动维权,劳动维护权益电话是多少
六大途径 十大误区
法官手把手教你在劳动争议中如何维权
“五一”劳动节前夕,莲湖法院结合劳动争议中的突出问题举办劳动法律专题讲座。莲湖区各街道办事处、桃园开发区总工会社会化工作者、企业工会负责人、劳动争议调解员等近百人参加了讲座。
莲湖法院宋宏凯法官从审判实践出发,结合典型案例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就劳动者维权的六条主要途径,劳动者维权的十大误区,以及企业工会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过程中如何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纠纷发挥积极作用等进行了解读和指导。
并与参会人员积极互动,对他们提出的在实际工作中遇见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了一一解答。


参会人员表示,本次劳动法律专题讲座内容丰富、务实、针对性很强,与自身的工作联系密切,通过讲座,提高了劳动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希望法院多举办类似的法律讲座,帮助他们更好地为劳动者服务。
下一步,莲湖法院将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承担好社会责任,化解好劳资纠纷,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实践。
六条途径
A: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六条途径解决:
1
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直接进行磋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2
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3
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诉讼
劳动者人事争议委员会在60日内未作出仲裁,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该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当或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
信访
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十大误区
误区一:诉求都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NO!
劳动者要求办理或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因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补正人事档案内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请求,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提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此外,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因主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误区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有双倍工资?
NO!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很简单,但是现实情况较为复杂。
实务中发展了几种类型,对人事部门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职责包括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亦不予支持;但上述两类人员有证据证明其向单位提出签订合同被拒绝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误区三:加班了,就有加班工资?
NO!
综合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了审批手续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不予支持;未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劳动合同应当、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确定;对约定年薪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按照行业惯例对清洁工、保安、门卫、运输人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支持。
其次要有证据证明有加班才会支持。
误区四: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NO!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 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误区五: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全在用人单位一方
NO!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六:劳动者不负赔偿责任
NO!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误区七:女职工“三期”禁止解雇
NO!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上述两条“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限制。
误区八:个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NO!
虽然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误区九:劳动者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
NO!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劳动者的突然离职行为受到经济损失,法院一般会支持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误区十:漫天要价,就可以坐地还价,喊得多要得多
NO!
主张的有可能支持,不主张的肯定没有。但是维权要理性,并不是主张的越多就一定会被支持的越多。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劳动争议涉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法律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标准。除工伤、工亡赔偿较高外,其它大多数是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的。
编辑:曹莉
责编:李鹏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劳动维权,劳动维护权益电话是多少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劳动维权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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