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
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国家法定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女性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男性结婚年龄没满22周岁结婚的,是没有婚假的。符合
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国家法定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女性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男性结婚年龄没满22周岁结婚的,是没有婚假的。符合晚婚年龄的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的可以享受晚婚假15天,其中包含3天法定婚假。如果达到晚婚年龄,这个婚假还是比较长的,可以做充足的准备。如果结婚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可以看路程的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婚假虽然由国家统一规定属于公民的权利假日,但只属于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所以如果遇上周末也不能补假,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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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政府令第222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蒋*坤
二○○三年九月九日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四)组织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帮助和指导本单位育龄人员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三)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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