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侵权责任法和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是:
1、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
例如,
侵权责任法和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是:
1、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
例如,在公共场所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行政违法行为;既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制裁,又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在国家赔偿责任上,既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又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是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公法领域中的私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兼具侵权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两种性质,应接受两种法律的调整。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12种侵权行为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2、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除了以上12种侵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按侵害对象分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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