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 第三样(ID: sdbaoshanyang)发现,新规对公租房的申请范围、分配标准、租金标准、租金分配程序进行了调整。 第三个样本详细梳理了申请范围、分配标准、分配原则、租金和财产标准,并配备了市级住房保障和
济南公租房,济南公租房申请2022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爆三样(ID:sdbaosanyang)发现,新规在公租房的申请范围、配置标准、租金标准和配租程序上都做了调整。爆三样对申请范围、配置标准、分配原则、以及租金和物业等标准进行详细梳理,并配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的权威解读哦!
申请范围:多了收入与户籍的限制
根据原有政策,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分为三类:
一是具有市内六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
二是同样具有市内六区户籍,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是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或外来单身职工。
而新规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与户籍都有要求: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在市内六区有合法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家庭或外来单身职工,在新政中未再列为保障对象。
另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权威解读:
按通俗的理解,父母单独居住的房子为子女所有,或者子女单独居住的房屋为父母所有,按原有政策,两种情形中父母/子女如果名下没有房产,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但按新的政策,两种情形均不能再申请公租房。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住房保障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以往政策的补充完善,避免被少数人钻政策空子。
配置标准:不再配置多人合租住房
原有的政策规定: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2人和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员,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不满25周岁的外来单身职工,配置多人合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而新规的配置标准不再涉及外来单身职工,变为: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仍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
配租程序:摇号排序不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新规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按照先摇号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摇号排序不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摇号排序坚持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的原则,原则上按照低保家庭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四级以上残疾、军残、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顺序摇号排序。
权威解读:
在审核程序方面,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南部山区管委会代管区域的居民向南山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分配原则上按照先摇号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排序结果一次有效,不再轮候。
摇号分组依然采取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序原则,将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四级以上残疾、军残、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列为摇号排序第一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列为摇号排序第二组。
租金标准:不再执行针对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
符合济南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
在原有政策中针对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不再执行。
具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权威解读:
在住房认定标准、户型配置标准、物业费标准等方面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符合济南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我市原廉租房物业收费标准(基准价格:多层0.4元/平方米·月,高层0.7元/平方米·月)执行;
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70%执行;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80%执行。
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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