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⑻嵘?赫??臀?て笠档暮戏ㄈㄒ妫?钪帐迪制笠悼沙中?⒄购图壑底畲蠡? 其次,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具有财会知识或者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一个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综合性的知
⑻嵘?赫??臀?て笠档暮戏ㄈㄒ妫?钪帐迪制笠悼沙中?⒄购图壑底畲蠡? 其次,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具有财会知识或者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一个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综合性的知识和能力,况且,现今企业的财税法律风险越来越突出,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处理不当或者不处理,都会使企业陷于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这种案例在国际、国内也并不少见,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财税法律风险已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最后,财税法务专业律师不仅仅将财税和法律很好的融合在一起,而且还具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很高的诚信度,能将企业的财税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为企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在实务中,我们曾经处理过这样的案例:如:有一家公司,欲投资一个项目,我们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如直接投资成立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实际情况,前二年不会盈利,那么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用不上,于是,我们建议:先成立分公司,在其盈利之后再改为子公司,这样,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减该企业的所得税,盈利后,改为子公司,还可以享受两年的所得税优惠,通过这样的操作,使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支出,为企业的发展赢得了大量的资金。又如:某一家化工企业,拥有固定资产8000万元,起初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假设固定资产残值为0),每年计提800万元,后我们根据税法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将直线折旧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那么第一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1600万元,那么当年就此一项可以少交所得税264万元,诸如此类等等。另就如何正确处理与税务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财税法务律师可以提供更具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如代理税务处罚听政、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由此可见一般,财税法务专业律师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轻估的作用。财税法规库
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法律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财税法规,财税法规库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财税法规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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