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基金怎么算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4 13:47:40

导读:第一条 为进一步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劳动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要求的人(简称残疾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咨询指导、技术培训、推荐介绍,以及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评估、就业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与各行各业分散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社会各单位均要安置录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宜的工作。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单位已安置、录用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工作。其中每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疾人就业,可按两人计算。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介绍和录用大中专院校、技校残疾毕业生,也可以自行招聘。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人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职工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第九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制度。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没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每少安排一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单位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企业从税前列支;事业单位有纳税义务的,从税前列支,没有纳税义务的,从其他经费中列支。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主要用于:(一)补贴残疾人技术培训费用;(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三)生活困难的待业残疾人生活补助;(四)表彰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安排残疾人就业支出。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和经统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表,按隶属关系抄送市、县(市),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中央、省在连单位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通知单》。单位接到通知单后,须于翌年三月底前,将基金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汇入就业服务中心(所)专设的银行帐户。
  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基金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0 的滞纳金。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但因单位亏损等原因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批准,可减免或缓交。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收取的就业基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各机关、团体,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规定,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六条 本规定有大连市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基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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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4)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3.缴费期限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湖北省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4.征收机关及缴纳地点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5.申报缴费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缴款方式: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6.票据使用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7.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8.减免与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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