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网络医托是由传统医托发展而来,称得上是医托们的“互联网+”。这样的升级,使网络医托的危害在传统医托的基础上成倍增加。首先,传统医托在医院或车站行骗,范围尚且可控,行踪也好
网络医托是由传统医托发展而来,称得上是医托们的“互联网+”。这样的升级,使网络医托的危害在传统医托的基础上成倍增加。
首先,传统医托在医院或车站行骗,范围尚且可控,行踪也好追寻。但网络医托立足网络,面向全国,受害面要大得多。且网络容易隐匿身份,便于冒充专家,更让患者防不胜防,即使患者足不出户,网络医托也能找上门来,行骗的触角能伸到任何一个角落。可见,网络医托的危害,要比传统医托大得多。
其次,脑瘫患者所处的家庭十有八九十分贫困,因为这个病极难治,需要经过多年的康复治疗,导致这些家庭不仅要花光积蓄,而且可能债台高筑,既穷且病,这些家庭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但网络医托专骗这些患者,让这些家属雪上加霜。骗取普通患者的钱就不可饶恕,这些医托骗的是贫困患者的钱,足见其罪孽之深。
此外,慈善的作用是扶贫济困,但网络医托把慈善当成了骗人的幌子,不仅假冒慈善机构人员套取患者资料,而且用慈善项目来诓骗患者。患者原本想得到社会的帮助,结果却掉进了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最后患者既不相信医托,也不再相信慈善,让慈善也躺着中枪,当真正的慈善伸出援手时,这些患者反而不敢接受。利用普通手段来行骗本就十分可恶,假借慈善的名义行骗,就是恶上加恶。
仅从上述三个方面,就可看出这些网络医托的多重罪孽,且他们多行骗一天,受骗的贫困患者就会增加不少。因此,对他们的打击应该保持紧迫感,在处罚力度上,更要考虑其危害的多样性和严重性,确保罚责对等,对网络医托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网络医托现象比较猖獗,有些联合医生进行诈骗
目前在北京出现了众多医疗咨询公司。其公司员工绝大部分人假扮成医生,通过微信、营销QQ等新媒体软件和商务通软件,为相关民营医院“招揽患者”。这些“网络医托”已经覆盖了北京、上海、昆明等一二线城市,正不断向三线城市扩张。据悉,在一线城市,“网络医托”公司在一名患者身上平均能拿到1200元提成。医院的利润也相当可观,平均一名患者可以“开发”到6000元,乃至数十万元。
如果患者真有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诊断治疗,那么“网络医托”最多不过是医疗过度市场化背景下生出的一个脓疮。尽管不受欢迎,但至少没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问题是,现在的这些“网络医托”和关联医院已经结成了一个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联盟”。“网络医托”基本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唯一的兴趣就是把“附近的人”推荐给关联医疗机构;而相关的医院和医生则无视基本的道德操守,不管来就诊的人是否真的有病都会列出一长串的诊治措施。这个“联盟”恨不得将所有的人都“开发成患者”,进而从每个人身上赚足他们的医疗费。
毫无疑问,这种“网络医托”是十足的骗子,对他们应绳之以法。目前,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但上述法律法规,未规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故意将没有疾病的人诊断为有病并赚取诊疗费用”,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医托”就无法可治。我国刑法仍然具有打击该类行为的制度资源。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以赚取医疗费为目的,明知就诊的人没有疾病却故意提供诊治措施,或者进行“过度医疗”,那么相关行为可能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网络医托”虽然没有参与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但如果明知相关医疗机构存在“虚假医疗”、“过度医疗”行为,那么其行为就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形成了共犯结构,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目前已经出现了以诈骗罪追究“网络医托”和“黑心医院”从业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这些案件的查办对于遏制医疗市场的乱象,无疑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要真正铲除“网络医托”和“黑心医院”生存的土壤,净化医疗环境,还需要建立起涵盖执业许可、行业自律、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完整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能够公正、高效地查处患者投诉的执法机制。否则一阵风的执法过后,恐怕是又一次的“死灰复燃”。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网络医托,网络医托现象比较猖獗,有些联合医生进行诈骗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网络医托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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