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3 20:15:40

导读: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一、欺诈性交易方法。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广告。四、侵犯商业秘密。五、掠夺定价。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

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一、欺诈性交易方法。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广告。四、侵犯商业秘密。五、掠夺定价。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法律分析】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别的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别的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2.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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