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企业注册,沈阳企业注册核名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3 15:28:49

导读: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本核验行为,加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管理,促进企业法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本核验行为,加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管理,促进企业法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是指企业登记注册时实缴出资额。
  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以下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须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法人;
  (四)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按规定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
  (六)实行转制或改组的企业法人;
  (七)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法人。
  经批准,行业管理部门转轨为经济实体的,必须核验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后,方可履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验资机构,是经财政或审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第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本是其登记注册实缴资本的总额。须核验登记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要根据验资机构的要求,提交验资所需文件、证件,如实说明注册资本的来源。第七条 公司核验注册资本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并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机构要据此名称予以核验注册资本。第八条 申请验资者,可自行选择验资机构。第九条 核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本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
  (二)实物;
  (三)工业产权;
  (四)非专利技术;
  (五)土地使用权作价。
  对以上(二)至(五)项,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登记证明或产权界定证明。第十条 验资机构根据申请验资者提交的证件、自有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拨款、投资等有关产权转移手续及产权登记证明或产权界定证明等,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对拥有国有资产产权投入的(包括参股、联营)申请验资者,验资机构要根据其提交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予以验资。第十一条 申请验资者所提交的验资文件、证件齐全后,验资机构应在五日内做出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载明如下主要事项:
  (一)出资方(企业、自然人)名称;
  (二)各方出资数额及所占比例;
  (三)出资方式和来源。即注明是以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等项的出资;
  (四)验资报告文号;
  (五)验资机构加盖公章和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签字、印鉴。第十二条 验资机构将申请验资者的流动资金存入验资账户进行验资,并应在企业建立银行账户后一周内返回验资款,验资款在存入指定的验资账号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三条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必须真实准确,并对其验资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验资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或审计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验资业务,其人、财、物由设立分所的法人验资机构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 申请验资者,应向验资机构交纳验资费,验资机构收取验资费要按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价格。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市财政、审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验资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对经教育、制止和处理仍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企业注册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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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沈阳市注册公司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法律界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沈阳市注册公司流程: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

按照《公司法中相关项目要求,到辖区工商行政审批大厅申请办理。

审查

1.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责任人:受理人员咨询电话:024-83963943

受理

1.对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填写《设立登记审核表,签署受理意见,报核准人审核;

2.需要核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对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人:受理人员

审核

1.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签署核准意见,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

4.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责任人:核准人员

发照

1.收缴申请人设立登记费;

2.打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责任人:发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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