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08 19:06:16

导读: 作者:俞维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决定诈骗罪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重点,综合考察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标识为诈骗罪,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不能标识为诈骗罪 要构成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诈骗行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三个方面。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虞伟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认定诈骗罪,应当围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全面审查案涉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认定为诈骗罪,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诈骗行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包括三个方面,即:行为人是否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是否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非法占有故意是否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据此,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案涉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作出审查认定:

1.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都属于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以要求他人交付财物为内容,诈骗行为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编造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虚假理由。据此,我们可以把诈骗行为定义为:以要求他人交付财物为内容的虚假的表意行为。具体有三层含义:

(1)从表象上看,诈骗行为应当是一种表意行为。行为人在表面上有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向他人表达借贷、借用、买卖、投资、委托代理等意思。

(2)从实质上看,这种表意行为是一种表达虚假意思的欺骗行为。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图,其真实目的是骗取他人财产。

(3)这种表意行为以要求他人交付财物为内容。

行为人以借贷、借用、买卖、投资、委托代理等名义要求他人交付财物,如果该借贷、借用、买卖、投资、委托代理等行为是虚假的,则该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如果该借贷、借用、买卖、投资、委托代理等行为本身是真实的,即使在实施这些行为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也不构成诈骗。

在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有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能产生使他人交付财物的后果,如吹牛、开玩笑的欺骗,为了诽谤他人恶意造谣;有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是为某种经济活动或犯罪活动作铺垫、作准备,如冒用信誉较好的主体名义、提供虚假担保、夸大履行能力签订、履行合同,隐瞒真实身份接近他人实施杀人、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是为了维护已经取得的财产,如为逃避债务而欺骗他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欺骗他人。这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都不是诈骗。只有以虚假的理由请求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才是诈骗行为。

构成诈骗罪必须有以虚假的理由请求他人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没有以虚假的理由请求他人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则不成立诈骗。这是诈骗罪认定的第一条规则。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审查行为人是否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在占有财物的一方与被占有财物的一方之间形成转移财产占有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继承关系、征收关系等,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占有的合法根据。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他人财物,即属于非法占有。

合同关系是引起财产占有关系变更的最常见基础法律关系。行为人基于买卖、借贷、借用、赠予、服务等合同关系占有他人财物,不属于非法占有,不应认定为诈骗。

不仅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占有他人财物不属于非法占有,基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例如,行为人采用欺诈方式与他人订立合同,再通过对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交付的财物,其主观目的仍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利益,并非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他人财物,因而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再如,行为人与他人订立买卖枪支、毒品、赌博等无效合同并占有对方交付的财物,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是基于对方的自愿交付,也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行为人是否基于合同关系占有他人财物,不能看行为人表面上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如果行为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就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则行为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而只是骗取财物的幌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行为人基于该“合同”而占有他人财物仍属于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行为人虽然与他人订立了真实有效的合同,但是,如果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占有他人财物,则其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并非基于合同,仍属于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行为人虽然与他人订立合同,并有表面上的履行合同行为,但如果其履行合同行为明显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其“履行”合同只是敷衍,不是真履行,其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也应认定为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

除合同关系外,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成为引起财产占有关系变更的基础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基于征收法律关系占有被征收人的财产;企业或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与政府设立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占有政府给予的补贴。这种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占有不属于非法占有。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还应当是恶意占有。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系明知自己占有他人财产没有任何合法根据而积极为之,显属恶意占有。虽然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他人的财物,但不是恶意占有的,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诈骗罪是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成立诈骗。这是诈骗罪认定的第二条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还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在通过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应审查作为转移财产占有依据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则诈骗不成立,诈骗成立则合同不成立。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审查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仅仅是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恶意占有,还应当是恶意较深、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恶意较深、危害严重体现在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后逃避返还,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设置障碍,使得被害人的损失难以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获得救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都表现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后逃避返还,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由自己或第三人进行控制和支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同样应当表现为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对诈骗案件中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这些情形包括:(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这些情形都是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表现。可见,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

构成诈骗罪必须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未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这是诈骗罪认定的第三条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也可以得出一条推论:诈骗行为是被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获得救济的行为;被害人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获得救济的,不成立诈骗。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审查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是否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之下实施。因此,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之前。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支配他人财物,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据为己有,则不成立诈骗罪,而可能构成侵占罪或民事纠纷。换言之,诈骗罪不存在事后故意。

有人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说明合同诈骗罪存在事后故意。这种理解并不正确。“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是指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未履行合同即逃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和“逃匿”应当是在同一故意支配下的连贯行为,足以反映出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发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即已经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因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经营者为了逃避债务而逃匿的,不属于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适用于所有诈骗案件。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之前;非法占有故意不是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这是诈骗罪认定的第四条规则。

正确运用好上述四条规则、两个推论,就能对诈骗罪作出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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