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B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人要符合的条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①该办法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
B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人要符合的条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①该办法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②该办法规定了信托合同份数,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③该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但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④该办法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颁布日期:20070123实施日期:20070301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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