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2 16:05:09

导读:1、《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1、《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应是不正当的利益,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要件,从刑法理论讲这属于斡旋受贿。

2、利用职权的人并不知道该人收受贿赂,这个是很难证明的,只要查实其亲属(夫妻、孩子、父母等)收到,就认为是收到。

3、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这是单独一个罪名,不是受贿罪。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

斡旋受贿,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

什么是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

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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