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夏天很多人都喜欢游泳,但是近些年游泳溺水事件越来越多。近段时间,在浙江杭州一位六岁男童溺水,很多网友就会说,在游泳课上也会溺水吗?对于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游泳
在夏天很多人都喜欢游泳,但是近些年游泳溺水事件越来越多。近段时间,在浙江杭州一位六岁男童溺水,很多网友就会说,在游泳课上也会溺水吗?对于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游泳馆里的安全人员没有尽到责任。下面小编来说说我的看法!
这件事情发生在浙江杭州一家游泳馆,当这位六岁小孩溺水后,游泳馆里的安全人员离他只有三米远,当安全人员反应过后,最佳的抢救时间已经过去。而且这是一节游泳课,小孩会去上游泳课大多可能都不熟悉游泳。所以小编觉得安全人员存在很大的责任。当然,问题出现不是撇清责任的时候,这个事件也给各位家长,游泳馆敲了警钟,到底该不该上游泳课,该怎样上课?
在很多的游泳培训机构,都是教练教完一些基础动作,就靠自己下水事件,有些顽皮小孩第一次下水可能连游泳圈都不带,这样就是十分危险。根据网上的消息,这位六岁小孩报的还是一对一游泳班,这样就更加说明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其责任。还是小孩外婆发现在水里不对劲,这里的工作人员在此时还没有发现异常!
小孩学习游泳是很有用,最起码可以增加一个兴趣爱好,但是游泳馆教练的做法会让很多的家长觉得都不靠谱。小孩送来学游泳首先就要保证安全,事后该名游泳教练也被辞退,孩子家长也在追究游泳馆责任!
每一年溺水事件都频繁发生,尤其是在一些危险水域,每年暑假也是家长头痛时候,很多孩子可能没有家长的管,就和同学结伴下河游泳,这样是很危险。在小编身边,发生这样的事就不止一两件,所以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
游泳课溺水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一对一的班,游泳教练也要尽职尽责!那你们觉得游泳课会溺水吗?
男童被砸晕后溺亡视频
男童被砸晕溺亡七旬老太是否适用从轻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七旬的老太砸晕男童致其溺亡的,适不适用从轻处罚,要依据其年龄而定,超过75岁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的特点
第一,范围的广泛性。与定罪情节不同,量刑情节不仅与犯罪构成事实有密切的关系,而且包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有关的所有事实,无论是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都有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的内容。量刑情节的这种范围的广泛性说明,量刑情节的范围比定罪情节的范围要大得多。
第二,注重行为事实的非基本方面与非行为本身的事实。如果说,定罪情节注重行为事实的基本方面,那么,量刑情节就是注重行为事实的非基本方面以及非行为本身的事实。在定罪的时候,由于与一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不是事实的一个点而是一个幅度,因而与一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行为也不是一个特定的点,而是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无论行为有什么差异,都不影响成立特定的犯罪形态。即只要具备成立该行为的最低限定要求,作为定罪来说,就是具备了充足条件,而作为质与量相统一的事实,却存在着差异,甚至是重大差异,这种差异对定罪没有影响,但这种差异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对量刑有重要影响,这种在定罪中不起作用,却能够对量刑有影响的行为事实的非基本方面,就是行为事实作为量刑情节的具体内容。
第三,起作用方式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情节都可以不依赖于其他情节而单独对量刑发生影响。当然,并不排除对多个情节综合考虑起作用的情况,或者说,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并不能因此使某一个情节失去单独起作用的可能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目前该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对于老太砸晕男童动机还不得而知,老太的行为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法院在量刑时,应该考虑不予从轻处罚,以免对受害家庭造成精神上更大的负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界网进行法律咨询。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男童被砸晕后溺亡,男童被砸晕后溺亡视频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男童被砸晕后溺亡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