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第三人,对抗第三人的意思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9 10:08:55

导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一个法律行为,在效力上说可以简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一个法律行为,在效力上说可以简单分为有效与无效。而无效还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所谓绝对无效,即无论对于任何人,一个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相对无效,则是对某些人有效,对有些人无效。

所谓对抗第三人,就是指即使是对第三人来说,法律行为也是成立并且合法有效的。“不对抗第三人”,即是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面对特定的第三人的主张下,则法律行为无效。

“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民法常见的规定,比如夫妻见财产约定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公示的抵押权设立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等。

物权关系说将“对抗”作为关注焦点,王泽鉴教授指出“所谓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

”即是此种观点的体现。

在物权关系说视角下,具有相同属性的权利方可形成“对抗”,在先受让人的物权也只能被在后取得物权的第三人对抗。

这种判断方法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指明了“第三人”范围的主要类别,具有一定程度的优越性,但其只将物权人纳入不可对抗范围,遗漏了其他类型的同样应得到保护的债权人。

担保法中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主要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权本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

具体规定见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扩展资料:

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按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

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

2、质权人;

3、登记的抵押权人;

4、租赁权人;

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抗第三人的意思

获取专业解读?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权利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按照协议配合过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杭州市A房产为小明、小花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A房产归小明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明承担。婚内小花个人欠小刚的120万债务,由小花一人承担。

离婚后,因为房产有房贷没还完,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A房产依然登记在小明、小花两人名下。120万债务到期后小花没有偿还,于是小刚向法院起诉小花,要求小花偿还120万债务,并对A房产进行查封保全。

小明拿着双方离婚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房屋是自己的,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小明和小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了A房屋归小明所有,但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A房屋产权份额尚未变更至小明名下,在小花对外存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小刚作为小花的债权人,要求对小花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小明和小花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小刚的效力。小刚不仅可以保全查封A房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还可以对A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解读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双方没有对A房产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小明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小花作为房屋登记产权人,小刚有理由相信该房屋为小花的财产,此种情况,小刚为善意第三人。

小明和小花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刚可以就自己的债权查封和执行小花名下的房产。

杭州婚姻律师支招:风险提示及建议

协议离婚作为我国重要的离婚方式之一,法律规定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必须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共同房产,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房产分割方式。

由于各种现实因素,很多人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依然登记在双方或原产权人名下,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风险。

比如,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该方拿着离婚证和房产证擅自出售房屋;

比如,产权登记人将房产抵押,产生负债;

比如,产权登记人有债务,债权人有可能会查封、执行这套房产

……

这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善意的,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一方可能会丧失房屋权利。

婚姻律师建议:权利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按照协议配合过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使不配合,权利人可以拿着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对抗第三人,对抗第三人的意思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对抗第三人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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