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7号,该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三个主要的方面:
(一)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主要指的是,一般公民在身体、精神、健康等方面遭受到了施暴人巨大的伤害,而造成了身体伤残、精神受创甚至是人身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是可以由受害人或者是已故受害人的家属,向施暴人提出索要赔偿的要求的。
(二)索赔的流程
1、伤情鉴定
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无论是精神上的,还是身体上的,都应该先报警,交由警察来处理。
一般,警察会先向你了解情况,做好笔录,这在以后是能够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
这还不算完,之后会由公安机关来为你做伤情鉴定,来鉴定你所说是否为实,或者是你的伤势等级为多少,为日后索赔提供依据。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并不是一回事,伤情鉴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公安机关进行判断这次的人身损害究竟有没有构成犯罪。
依照伤情鉴定结果的不同,追究施暴人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在伤情鉴定中,发现只是轻微伤,连轻伤都够不上,那么就不算是犯罪,公安机关是不能够进行立案的,因为没有违反刑法,至多只在民事纠纷的范围内。
如果在伤情鉴定中,发现是轻伤或者是轻伤以上,重伤,那么公安机关就会依法立案,将施暴人抓捕,将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施暴人也就会面临坐牢拘役的惩罚。
当然了,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受害人是可以提起质疑的,也可以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对施暴人提起刑事的起诉。
2、伤残鉴定。
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痊愈后,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伤残鉴定,伤残是分等级的,不同的等级,以后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也是不同的。
3、索赔材料。
在该治疗治疗,该鉴定鉴定的事情做完后,受害人就应该把自己因此用掉的医疗费用、打车费用、误工费用、护工费用等的凭据和清单保存下来,作为以后向施暴人索赔的材料和证明。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①要确实是有人身损害事实
也就是说,首先你得确实是有被人身损害的事实,这是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的,然后你被损害的事实得是因为施暴人的行为造成的,而且在鉴定之后,你确实因为这种加害行为,有了被损害的后果,比如身上有伤,精神抑郁等等。
②施暴人的行为得与人身损害事实有关
然后,你被人身损害这个事实,得是因为施暴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得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总不能够,你因为与人吵架,然后心气不顺,走路不小心跌倒,也把责任怪到与你吵架的人身上,这显然是不行的。
损害结果与施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得是直接而必然的。
③施暴人本身行为是有过失的
施暴人对受害人施暴,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在主观意愿上是应该有过失的。
而施暴人的过失行为,是受害人日后向其索要赔偿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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