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意思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6 10:47:34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六条 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第十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十六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意思

获取专业解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公开转让。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国家,近年来,我国的人民币一直处在贬值状态,很多人为了不让我们手里的钱贬值都会把手里的钱拿出投资炒股,一般我们都是会去买一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为觉得公司能够上市那应该就是大的好公司,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1、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2、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3、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4、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撤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其原有职能由证监会内其他相关部门承担。

新设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协助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相关内容,并不是只有上市公司下能发行股票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也是可以发行股票买卖的,只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股票没有在国家证券相关部门的认可发行的,为了买股安全,我们还是尽量不要买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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