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您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您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七、丧葬补助金
本意见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及投资运营情况公布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及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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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1、参保条件和范围
本市户口,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已年满60周岁、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已年满60周岁(1947年9月30日前出生),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在2008年底前,
3、个人如何参保?
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城镇居民如何缴费?财政怎样补贴?
城镇居民按上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者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两数之和的平均数为缴费基数二选一后,以8%的比例按年缴费。
财政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3%建立个人补贴帐户,2%建立统筹基金。
5、养老金如何计算?
养老金月领取金额=(个人缴费帐户本息+补贴帐户本息)÷156。
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缴费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以申请延续缴费,延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再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7、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利率如何计算?
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执行。
8、如果中断缴费,如何补缴?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上一年未及时缴费,可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同时按上一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9、养老金今后会调整吗?
根据我市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待遇适时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养老金。
10、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能否转入城乡居民会养老保险?
可以。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金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转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
11、参保人员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如何折算?
参保人员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个人帐户。
12、一人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一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一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如同时参加一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并缴费,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帐户,其他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如享受一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13、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如何保留?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并给予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4、参保人员异地迁居的,其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可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15、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费帐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以上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的具体介绍,在实际中,不管你是否有无工作,只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就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因此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参保人员,需要定期缴纳一定的费用,只要缴纳到规定的期限,那么退休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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