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实施细则,新36条实施细则出齐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5 09:56:47

导读: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承担或参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研发机构”),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已建技术(开发)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国际化的海外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参与全球化的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研究院,加强对行业战略性、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推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建行业技术服务中心,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国家在科技计划中对符合要求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需求,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六)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建立紧密、广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或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探索企业选题、共同研发、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新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支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各地可扶持发展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分析测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国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要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开放力度,探索有效的模式,实现国家和地方创新资源的共享。要充分利用上述技术创新平台的研究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优势,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问题,开展联合研发。
(九)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良性运行机制。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托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产业化项目。要探索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为纽带,建立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按国家企业研发经费进行加计抵扣的有关规定,要积极给予落实。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投入渠道。
(十)培育和发展相关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政策服务机构和科技政策咨询中介机构。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建立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培训机构,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有关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和帮助。地方要探索有效的方式,加快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持。
(十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网络化服务。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为民营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咨询、交流、培训等。推进民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企业间技术、信息的高效互动。鼓励相关政府部门利用门户网站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政策服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基于信息网络的技术咨询、劳务培训和维权服务。
(十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围绕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为有关专利诉讼与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加强对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程变化的跟踪,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和产品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并提供预测和预警服务。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定制服务,提高企业对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探索推进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客座研究员岗位。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吸引院士、优秀博士到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制定和实施针对民营企业吸引国内优秀创新人才、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计划,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四、建立国家和地方的联动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和协调。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指导,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政策,消除障碍。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形成推进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中针对民营企业的内容进行解读,通过多种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发布,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要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产业化重要进展等加强宣传,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建立高效、便捷的问题反馈机制,便于民营企业对建设研发机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迈上新台阶,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新36条实施细则出齐

获取专业解读?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明天,现在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一些保护儿童和未成年的法律法规。但是近年来虐待儿童的新闻还是接二连三,令人心寒的是有些竟然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往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处罚,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36条则对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民法典36条具体内容和解读是什么?

《民法典》36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典》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以往是对监护人以外的处罚规定,因为大家都没想到虎毒都不食子,有的父母竟如此心狠,同时也预防了一些孩子由于父母离世或其他原因而由其他亲戚作为监护人时,监护人利用监护人的身份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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