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轻伤二级包含如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轻伤二级包含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3)颈部及胸部损伤:呼吸困难(极重度);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4)腹部损伤: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节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2) 肾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细则
一、人体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体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而定的,轻伤就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如下:
第五条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轻伤二级的鉴定情况,涉及到相关损害的认定是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专业的界定,并就有关轻伤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处理。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轻伤二级鉴定标准,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细则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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