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时候会产生竞合的情况,交通事故与工伤有上面区别,他们的赔偿哪个更高?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
一次性赔偿的区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
一次性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若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关于赔偿款由谁支付和法律适用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国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畴。而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只有少部分款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关于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而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如在四川,九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有6个月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6个月*3000元=18000元,这笔补助做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那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那就有两个办法: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而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商量,但如果单位不同意此项要求,则不能强加于人、强人所难,毕竟该项要求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关于伤残等级的区别
目前,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而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暂时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比如说同样是脾切除,按照工伤属于6级或7级(以35岁为界,35岁以下是6级),而按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再比如同样是手掌骨折,按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可能根本评不上级别。之所以会出现同种伤情不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两者评残的鉴定依据不同所致。
关于是否城镇户籍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额存在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区别,而且城镇户籍往往赔偿额超过农村户籍的两倍以上,相差悬殊。而在工伤赔偿中,则没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任何区别,两者赔偿额完全一样。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保、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伤者及其家属在选择是按照工伤程序来进行赔偿还是选择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索赔,需要进行事先准确计算。如果按照工伤计算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工伤程序进行;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解决。
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都会涉及过错责任分担,按照侵权双方过错大小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比例。而工伤不存在过错问题,只要是属于工伤,国家或单位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或补偿,工伤者本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则上也是一年内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的区别
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律师在此建议各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获得双赔,借鉴首都北京的做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伤亡者及其家属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假如说我们在上下班的路途中,如果受到了不是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的轨道交通啊,火车事故的伤害的话,那么这个是属于工伤的。那么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如何来进行赔偿呢,而这个赔偿的标准究竟是怎么样的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认定的条件,那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并不能够来一概而论,主要需要来结合一定的因素以及一些具体的实践来作为判断,如果是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以及在必经的一个路线上如果发生了没有本人的责任或者是不是本人的一个主要责任的道路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话,如果是,因此负伤自致残,甚至是死亡的话,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是工伤。在认定职工的道路交通的事故中是否是属于工伤的时候应该考虑一下的这四个必备的一个要素,首先,第一个是,是否在上下班的一个规定的时间内。第二,这条路线究竟是否是上下班必须要经过的一条路线,第三是否是本人的责任或者是,是否是本人的一个主要责任,第四,是不是机动车事故,如果上述的几点同时具备的话,那么这就是属于工伤,如果缺一个的话都不算做是。
然后是一个申请的时限。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的那天开始的三十天之内向统筹地区的一个相关部门来提出工伤的一个认定的申请,第二,用人单位如果并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的一个认定的话,那么受伤的劳动者或者是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开始那天起的一年之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各地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第四个是需要提供的一些材料,首先我们需要在社保部门去领取,并且把工伤认定申请表来填写好,第二,劳动合同,第三,首诊的病例,还有以及有关的一些检验报告的一些复印件,第四,劳动者的一个员工身份证的复印件,第五,道路交通的事故认定书,还有一些其他有效证明的复印件。第六,如果申请是由工伤职工的直系的亲属提出的话,那还需要提交申请人与受伤的职工的亲属关系的证明,例如户籍证明。
我们再来看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一个标准。第一,交通事故需要来赔偿已经给付了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用具的费用还有误工工资等等。企业或者是工伤保险,在经过了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一些待遇,第二,交通事故赔偿改变的一些死亡补偿或者是一些残疾生活的补助费,有伤亡的职工本人或者是职工的亲属来领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的补助金或者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不再发放。第三,如果职工是因为交通事故致残,甚至是死亡的。那么除了按照上述的这两点处理一些有关的待遇之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来继续享受。第四,如果是由于交通肇事者的逃逸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原因受害的职工并不能够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的话,那么企业或者是工伤保险,在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来给工伤保障来给受伤的职工给予工伤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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