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面对人身攻击的时候,往往是事发紧急,大部分的人都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理智,从而做出过激反应,那么在法庭上的防卫过当辩护词要怎么写呢?可能很多人也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小编
在面对人身攻击的时候,往往是事发紧急,大部分的人都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理智,从而做出过激反应,那么在法庭上的防卫过当辩护词要怎么写呢?可能很多人也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防卫过当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本人同意,由律师事务所的李远祥律师和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地遗憾,。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人的证言在被告人凤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节相互矛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其受到二个人的殴打时为了保护自己,出于本能反应顺手伤害了被害人的。过程、时间很短。并且当时被告人也不知道刺中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也就是说被告人的故意最多构成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即被告人本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因此,结合《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事情发生突然,且事情的发生是在被告人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在被害人张雷与他人对其进行伤害的情况下。作为被告人迫于反抗是正常反应。因此,在犯罪主观恶性上,本辩护人认为其恶性相对较小。
三、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
被害人张雷在被告人与其女友撕打的时,也参与对被告人曹兰凤进行殴打从而导致在被告人防卫过程中受伤。应当说其本身有一定得过错。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根据庭审表现,应当能够看出被告人是有问有答,始终认罪。有悔罪表现。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她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力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最后再说一点,被告人作为一名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学校也出具了证明,被告人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其行为毕竟不同于其他伤害案件。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正当防卫是应该的,但是防卫过度及时我们本身也是受害者也是要受的惩罚的呢,所以在防卫的时候建议要理智一点,不要太过冲动,一不小心你也成犯罪的那就不好了。如还有其他疑问,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延伸阅读:
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
论对防卫过当的界定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防卫过当辩护词范文
由于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法律规定的是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下面,小编带来防卫过当辩护的内容,我们一起看看律师是如何进行辩护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本案中。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
(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
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第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所针对的不是一般侵害行为,而是遇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能实施,其中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系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它们的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而且它们必须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但并不要求达到构成具体的罪名。其中的暴力犯罪是指不法侵害人实施杀害、伤害或其他对人身实施的各种强制行为。第二、防卫时间是特定的。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在暴力犯罪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就不构成特殊防卫。第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此处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卫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人的。
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行为,并以前者为直接表现形式,对于抢劫还处在准备实行阶段,只是具有被抢劫的潜在危险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范围及防卫时间。另外,赵某在实施挥刀的行为时其人身并没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卫的目的不是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目的要求。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赵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加大了防卫的力度,使用与被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导致对方出现伤亡结果。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谢谢。
实践中,防卫过当行为容易与假想防卫,甚至是故意犯罪区分不清,但在对对这三者的处罚方面却有很大不同。因此,当事人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来为自己辩护,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律图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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