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06 16:37:30

导读: [简要情况]王先生,43岁,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农民。 他开着一台大型收割机,每年农忙的时候都在周围的村子里跑来跑去。 由于人手不够,最忙的时候,妻子、哥哥李、姐夫王经常帮他。 离他们村七八里的邻村有个加油站。他经常在农忙季节去加油站加油。 有时候,为了方便,收割机会在晚上放好。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

简要案情

】王先生是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今年43岁,农民。经营着一辆大型收割机,每年农忙时节在周边村子到处跑。由于人手不够,最忙的时候,他的妻哥李某、妹夫王某经常给他帮忙。距他们村子七八里外的邻村有个加油站,农忙时节,他经常在加油站加油。有时为了方便,晚上就将收割机放在加油站,第二天早上再开走。

2020年10月14日清晨,他和妻哥、妹夫等人来到加油站准备出工时,发现收割机出了点小故障。修好收割机准备走时,突然发现一头大白猪跑到王先生身边。王先生不知道这猪是从哪里来的,以为它是从加油站附近的大车上掉下来的。问了加油站工作人员和正在加油的车主,都说猪不是他们的,也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

看见没有人管这头猪,王先生就和妻哥、妹夫商量,先将猪抓住,拉回自己家养起来,如果有人找,就还给人家。在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们将猪抓住,用四轮车拉到他家饲养。并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说,这头猪我先拉走,如果有人来找,就让来我家取。王先生说,加油站有监控,这些都可以从监控中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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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先生等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刑法上的占有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所涉罪名侵犯的法益由传统刑法的所有权说,到目前主流观点的占有说,是满足财产的属性及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合法利用所必需。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民的私人财产有限,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允许财产自由流转,因此,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当时刑法的主要任务。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公民个人财产参与到市场中来,发挥财产的应有的价值,实现财产的增值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公民将闲置财产出租出去,收取租金的行为,使得个人财产发挥其应有经济效能,繁荣市场经济,是再发不过的事了。因此,刑法不仅应保护财产所有权,更应该保护财产的占有关系,如承租的财产的占有、使用与收益,刑法保护这种占有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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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占有既包括物理上的占有,也包括观上的占有,所谓物理上的占有是指财产处于权利人现实控制之下,如背在身上的包、握在手中钱、放置在家中的物品等,物理上的占有容易判断。还有一种占有,是根据人们观念上认为该财物虽然没有处于权利人现实占有之下,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仍然认为这些财产有主的,即有人占有的,如农村散养的鸡鸭等,再如农民散的猪、羊等具有自动回归属性的动物,也是观念上的占有。

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占有权。盗窃罪与侵占罪比较,也称之为破坏占有的犯罪,即行为人采取和平手段,破坏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并以财物权利自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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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前者属于侵占委托物,后者是指侵占脱离占有物。侵占罪是将变占有为所有的罪,因此,侵占罪并不破坏占有关系。侵占罪是五种刑事自诉案件中,唯一的纯自诉案件,王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主张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实践极易被混淆的两个罪名,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财产的占有状态,盗窃罪是改变占有关系的犯罪,即将他人占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侵犯占不破坏占有关系,是就占有为所有的犯罪,这里的占有或是基于合同或约定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如借用的他人财物,或基于所有人暂时不明的财物,如遗失物或埋藏物。

评价本案

01 王先生等人难以成立盗窃罪

前已述,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本案中,这头猪是否有人占有是确认王先生等人是否构成盗窃的关键之一,如果根据案发地的民俗习惯,猪都是散养的,那么说明这头猪从观念上来说是有人占有的,王先生等人将猪抓回家饲养的行为,破坏了权利人对猪的占有,或涉盗窃罪;如果根据当地情况,人们没有散养猪的习惯,则这头猪暂时无人占有,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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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类犯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即构成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的意思构成,本案中,虽然王先生等人暂时排除了权利人对猪的占有,但并无利用的意思,王先生等人将猪抓回家饲养等失主,并告诉加油站工作人员,如果有人找就来王先生家领取,因此,王先生等人没有对猪加以利用的意思。王先生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王先生等人不构成盗窃罪。

02 王先生等人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除了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外,在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情况下,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经权利人要求,拒不交出。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20年10月26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找到丈夫的妹夫,问是否在加油站捡到一头猪王先生的妹夫说捡到了。派出所给王先生等人打电话说,猪是邻村人孙某丢失的,让协商一下赔偿事宜。王先生说,他们当时就提出,如果猪确实是孙某丢的,他们同意孙某把猪拉走。但派出所的人说,孙某的猪是养殖场的母种猪,王先生等人将其带回家养了10多天,孙某担心受到疫情影响,便不要这头猪了,让王先人等人赔偿其1.2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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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经权利人要求时,王先生等人并没有拒绝将猪交给权利人,而是权利人提出不合理诉求,不将猪领回,从民事角度来说,王先生等人的行为系无罪管理,权利人应支付给王先生等人必要的管理费,而不是以疫情为由索要不合理的费用。因此,本案中,王先生等人也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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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就刑法上的占有作了简要说明,并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简要分析。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本案中,王先生等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系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猪的主人应依法向王先生等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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