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属于什么单位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5 16:43:48

导读: 相信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员工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被告知可以向另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从而“跑错了路”、“浪费了错误的时间” 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笔者先简单介绍一下。

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属于什么单位

相信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过这种经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应向另一家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从而“跑了冤枉路”“废了冤枉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没有弄清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相关问题!

笔者首先给个简要结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某省的,就可以在该省申请劳动仲裁,但要查询清楚该省范围内各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划分。

以下为您详述之。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一,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于其中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也就是一般所称的我国的行政区域分为省级、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行政区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一般在县级以上的各级行政区域内,均设有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务中,各级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委员,对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又根据一定的标准(比如用人单位的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比如在广东省内,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与各地级市的仲裁委员会之间,有各自管辖案件的划分;在广东省的各地级市范围内,地级市的仲裁员会与各区(县)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划分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因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要查询当地关于仲裁管辖的具体划分,而且要根据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查询,直至确定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为止。即先查询全省范围内的管辖划分,该步能确定由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则不再往下查询;不能确定的,则往下查询该省某地级市范围内的管辖划分。

例如,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输入“管辖”检索,就能搜索到这样一份文件:《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该文中规定:“广州市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央、省直、部队驻穗有关单位:……现对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一、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南沙、黄埔)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此即关于广东省和广州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划分。如果通过查询确定自身案件应由广州市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则要进一步查询广州市范围内各仲裁委员会关于管辖的划分。

第二,该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其中的“地”,笔者认为应理解为“省级行政区域地”,不能理解为“地级行政区域地”甚至是更低级别的“地”。比如某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上述第一点介绍的内容,基于广东省内的管辖划分,其争议案件不一定由天河区仲裁委员会或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可能由广东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某省级行政区域内后,便要根据根据上述第一点介绍的方法查询该省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三,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表明合同履行地具有优先管辖权。

例如,上海的某用人单位在广东用工,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东,劳动者在广东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在上海针对该劳动者申请仲裁,那么不管用人单位申请在前在后,上海的仲裁委员会均应将案件移送给广东的仲裁委员会。

由于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化,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可能会出现多个合同履行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外,还可能出现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比如劳动者的工作是全国各地出差,类似于“打游击”,此时的管辖如何确定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此即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恒定”制度。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以受理仲裁申请时为准,案件受理后管辖因素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依然有管辖权,争议案件不移送。比如,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在甲区,甲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其某争议案件后,该单位将注册地址变更为乙区,那么该争议案件依然由甲区仲裁委员会审理,而不能在中途移送给乙区仲裁委员会。

第五,在劳动用工实务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仲裁管辖或诉讼管辖的情况,即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某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某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约定是无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仲裁管辖或约定诉讼管辖。

第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此即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默认管辖”制度。也就是说,在管辖异议期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即便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事实上无管辖权,也因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的“默认”而获得管辖权,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审理本案,仲裁程序不应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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