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增资,认购增资扩股股份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5 07:54:19

导读: 实践中,大股东会利用股权优势做出增资决议,规定小股东没有优先认购增资的权利,打破了公司原有的股权比例,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案例简介地下工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地下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406万元,其中周占股1.41%。 2013年4月22日,地下工程公司召开董事会

认购增资,认购增资扩股股份

实践中,大股东会利用股权优势,作出增资决议,约定小股东对增资部分无优先认缴权,打破公司原有股权比例,损害小股东利益。

案情简介

地下工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地下工程公司注册资本406万元,其中周某占股1.41%。

2013年4月22日,地下工程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增资方案,并决议召开股东会。

2013年4月27日,董事会将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增资方案邮寄给周某。增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决定以货币形式增加注册资本203万元。2、由公司股东阎某、叶某、杨某、江某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013年5月18日,地下工程公司召开股东会,以83.92%表决权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增资方案。

(周某表决票被视为作废票。在表决票的空白处,周某书写以下内容:“因本人提出要求了解公司经营及资产状况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无法作出第1项议案的决定,故暂投反对票;在了解清楚公司资产及运营状况后再作决定。本人不放弃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并对放弃优先认购的股份保留行使优先认购的权力;公司章程至投票均未见到修正案,致本人无法决定,故投反对票。”)

周某认为,自己的股东优先认购权被股东会决议剥夺,古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周某胜诉。

一、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以约定周某不具有优先认缴权吗?

答案:不可以。

法院认为:股东在认缴新增资本时的优先权为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可以股权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剥夺。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但并不意味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可以剥夺股东的优先权,除非该方案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否则,属于变相的利用股东会的多数决剥夺少数股东对增加注册资本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实际上,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权,但是往大股东利用自身的股权优势,通过决议将新增的资本的认购的权利,分配给其他股东,剥夺个别股东认缴权,这样一来,会导致个别股东股权比例降低,个别股东失去话语权。

因此,《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比例,认购增资的份额。第20条也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股权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对于周某放弃认缴的部分,谁有权认购?

法院观点是,其他股东有继续认缴的权利。法院是这样说的,对于股东周某放弃认购的部分,增资方案中也未对其他股东是否继续享有优先认购权予以征求意见,而径行决定由阎某、叶某、杨某、江某四名股东行使,同样违反了股权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周某放弃认购的部分,除了阎某、叶某、杨某、江某以外,其他股东也有权按照实缴比例继续认购(第二次认购)。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均愿意继续认购周某放弃认购的股权,那么周某放弃认购的股权,会被其他股东全部认购,这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假如丙股东拒绝继续认购周某放弃的股权,而乙股东愿意购买剩余全部没有被继续认购的股权,此时,外部人投资人和乙股东谁更优先?

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是,对于股东放弃认缴的部分,要优先考虑其他股东是否愿意继续购买,只有在其他股东放弃继续购买时,公司才可以引进外部投资人。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乙提出购买剩余全部没有被继续认购的股权,就轮不到外部投资人来购买。此观点是参照股权转让的规定,即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一种观点是,需要考虑股东会决议。例如,在另案中,原告主张,相较于外部投资人,自己对甲股东放弃认缴出资的部分,享有优先认缴权(理由也是股权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已经作出了引进外部投资者的决定,外部投资人不是因为受让了甲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而是基于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购买公司股权。也就是说,公司有权依据股东会决议,决定谁有权认购被放弃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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