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全文,婚姻法解释(二)全文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5 05:13:07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前,不得分割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所以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不能要求在执行前对财产进行分析,但执行不能对夫妻一方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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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当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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