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出资时间,这是必要的记录。 但实际操作中,最初设立登记时,大多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模板。 比如笔者所在的深圳,公司股东注册地在深圳的公司,一般都要办理全网上流程。章程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没有自由制定的余地。 作者
约定无期限,约定无期限话剧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出资时间,属于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实践中,由于首次设立登记时,大部分都使用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模板。比如笔者所在的深圳市,对于法人股东属于深圳市注册的公司,一般都应网上全流程办理,公司章程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没有自由制定的空间。
笔者注意到,有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模板自动生成的模板关于出资时间的约定是“由股东按实际投资计划执行”,等于没有约定出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出资期限,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而如果没有约定出资期限,无法确定股东出资是否到期,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本来公司法认缴出资制度的设立,保护了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如果没有约定,即视为股东放弃了期限利益,对于认缴出资比较大的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影响较大。
如果出现此种情形,股东们该如何处理呢?股东应该马上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但是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的风险就解除了么?笔者认为,基于保护债权人的原则,修改的时间仅对修改后公司的债权人有效,在修改前的公司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公司随时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风险依然在。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前,股东们应特别注意出资时间的明确约定。
【法律格言】
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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