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23: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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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win基本solve执行难-什么是不诚信被执行人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违约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根据相关规定,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其高消费和非生活、事业必需的相关消费将被限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

谁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伪造证据,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出版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失信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信

被执行人列表信息>决定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伪造证据,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

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先行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一)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 被执行人按最后顺序执行,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4)不属于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中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理由,有列入期限的,应当载明期限。该决定由总统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记录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为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是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失信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人及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他应当记录和公布的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数据库被执行人,并通过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信名单制度在本法院和所辖法院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信息告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以便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行为被执行人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告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如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CPPCC委员等。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失信情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不应当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其失信信息。

记录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诚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本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违约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终止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不诚信信息。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不诚信信息删除后六个月内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不诚信名单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1)不应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

(二)记录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3)不诚实的信息要删除。

第十二条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更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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