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解读,问责调查中以事立案的几点思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6:03:03

导读:对监察机关监管执法工作监管、问责调查中以立案全文解读的几点思考“监察机关监察执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执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

对监察机关监管执法工作监管、问责调查中以立案全文解读的几点思考

“监察机关监察执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执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立案的适用,并将立案的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但是,从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实践来看,一些同志由于对以事立案的规定理解不准确,仍然习惯于以人立案的模式,“能不用就不用”、“慎用”的观念还比较普遍。按事件立案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了“休眠条款”,并没有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因此,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案规则,并在实践中积极运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准确把握立案的基本条件。《监察条例执法工作第22条第(3)款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81条均有按事件立案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事件立案的三个基本条件,即在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行为或者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尚不明确。显然,两个规定对立案内容的表述是一致的,立法旨趣是高度一致的。有的同志可能会问,立案的相关规定来源于两个监察法规,是从监察机关执法的角度明确的。是否适用于纪检机关的纪律工作?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制度层面来看,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时明确指出,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2020年12月,中央纪委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责任追究,应当逐案进行。”其次,从实践角度看,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既包括执纪监督,也包括责任追究。有纪律处分,也有行政处分,有的还涉及职务违纪,职务犯罪。纪委和监察局合署办公也有利于发挥这一优势。总结一句话,立案的基本条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是适用于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失职案件。二是有违纪、渎职或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三是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

启动有效案件归档条例的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实践中,要充分认识以事实为依据立案的意义,克服对以人为本立案模式的过度依赖,准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立案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对事实证据的实践要求,有效激活以事实为依据立案规定的适用。首先是打破惯性思维和既定模式。在过去的事故(事件)问责调查中,一些同志害怕或不善于采取个案模式,不注意区分具体情况,盲目通过初步核实锁定责任人,而不是适用个案规则。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乎没什么不妥,但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不容小觑。例如,一些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同时还可能伴随着公职人员的失职。因为这类案件一般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的人多,专业性比较强,一时之间很难查出责任,短时间内不可能跟人立案。不及时立案的,只进行初步调查,不能采取讯问、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相关人员和财物等一系列调查措施。存在相关责任人员潜逃、证据毁灭灭失、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重大隐患。轻则贻误时机,影响侦查进度,重则影响案件侦查的政治、纪律和社会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立案,发现责任人可以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甚至潜逃,优势明显。二是准确把握立案的现实条件。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立案的优势如此明显,事故(事件)责任追究都可以采取立案的方式,这样才能取得圆满成功。这个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还是有失偏颇。笔者认为,事故(事件)的问责调查要以事实、证据、时机、效果等因素为依据,做到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做出工作决策。其中,事实和证据是关键的决定因素,而时机和效果是重要的参考因素。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事件)前期了解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满足按事件立案的三个基本条件,我们可以大胆采用按事件立案。比如某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职能部门初步认定为责任事故,初步认定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失职行为。但具体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直接立案。相反,如果前期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不是很清楚,证据分散,一时难以下结论,可以采取初核的方式,查明事实后再进一步处置。比如,在一个连续几天暴雨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同时发生少量人员伤亡,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城市,可以结合前期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通过初步核实的方式查明基本事实,再根据情况进行下一步工作。

把握准确立案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无论是按事立案还是按人立案,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都应严格按照规则和规定进行。第一,严格规范程序。由于负责人员尚不明确,不排除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建议将初核情况(或前期工作情况)和立案事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充分体现同级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立案后,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精神,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审批应该理解为确定责任人后的审批,是对前期立案情况的补充,而不是立案审批。二是正确把握区分的证据标准。事故(事件)案件,涉及调查和追究责任,也可能涉及违纪、渎职和职务犯罪。在实践中,要用好违纪犯罪的“三把尺子”,正确把握三类违纪犯罪的不同证据标准。既要避免过度取证对效率的影响,又要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相关责任。具体来说,违纪案件要求证据不能相互矛盾,得出的结论要有说服力,以达到调查人员心中有数,党员对违纪行为无异议的目的;违法职务案件需要定性处理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定案证据真实合法,定案证据之间没有不可辩驳的矛盾,认定的事实清楚、有说服力;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是有证据证明的,定案所依据的证据都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通过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龚伟昌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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