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生在对病人的眼球手术中,居然发现有棉絮。而这一切又被保存在了手术录像中。但真相并不容易明了,一开始的结论称是医生的失误所致。但当事医生找到了更原始的手术录像,试图证
医生在对病人的眼球手术中,居然发现有棉絮。而这一切又被保存在了手术录像中。但真相并不容易明了,一开始的结论称是医生的失误所致。但当事医生找到了更原始的手术录像,试图证明,这是一起栽赃——另有医生故意把棉絮放在病人眼中,用以陷害他…… 挑开3根手术缝线之后,尖头手术剪刀突然刺进眼球的结膜后撑开,鲜血迅速涌出,一根顶端明显疏松的棉签蘸到伤口处,吸附渗出的血液。接下来是一气呵成的几个动作:镊子按压棉签顶部疏松处,棉签随即旋转、撕拉,一块被血染红的棉絮块被扯下…… 上述动作在短短几秒钟内完成,即便是内行,若不留心,也难以看出个中端倪。 不过一分钟后的画面却会让所有眼科医生目瞪口呆:手术者用镊子从眼球伤口中取出一块疑似先前被扯下的棉絮片,用棉签清理过伤口渗血后,又将棉絮片放回,之后又重新取出。 取出来的棉絮片,为什么又放进去? 疑问背后,或掩藏着中国医疗界一个罕见丑闻: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圈内,医生不惜以栽赃的方式陷害同事,而无辜病人则成为斗争工具…… 疑点重重的棉絮 前面的描述出自一段网上流传的眼科手术录像,“泄露”这份录像的是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六医院”)眼科医生李俊。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这位身陷困境的眼科医生最终决定向患者说出鲜为人知的医疗内幕。 2008年6月13日,因啤酒瓶爆炸,上海小肥羊餐厅服务员胡伟右眼受伤,随后到市六医院眼科救治,经诊断为“右眼巩膜穿通伤、结膜穿通伤”,眼科副主任医师李俊为胡伟做了“右眼球探查术+巩膜修补术”。 6月20日,在第一次手术七天之后,胡伟的右眼又接受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名称为“右眼球探查术”。手术医生为市六医院眼科主治医师宋蓓雯。 这次手术充满疑点。 据胡伟回忆,首次手术之后他并未感觉不舒服,医生也没有告诉他为何要做第二次手术。 南方周末记者在胡伟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发现,“手术适应症”一栏为空白。这意味着为何要做这次手术成为疑问。 病人首次手术之后仅七天后再度手术,且手术没有适应症,这让一位眼科医生感到不可思议。因为精密的眼球手术被形容为“刀尖上跳舞”,手术本身风险很高,至少会对眼球造成永久性疤痕。 事后看来,这次充满疑问的手术对医生似乎比对病人更为重要。 根据手术记录,本次手术从胡伟眼球中取出了一块棉絮,宋蓓雯医生对此如此记载:“……打开角巩缘球结膜伤口,发现距角巩缘后3-4毫米颞侧巩膜缝线表面棉絮团,约4X5毫米大小,取出……” 手术记录右下侧特别画出了一张手术示意图,标注了“棉絮团”从眼球中取出的位置。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从眼球中取出的异物,这块棉絮却并未按照眼科惯例予以保留。 在仔细看过手术录像和相关病历之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一位不愿具名的副主任医师认为,棉絮不可能是上次手术遗留。因为录像画面中的眼球并无红肿等被异物感染或排异反应迹象。若真的有一块4×5毫米大小的棉絮遗留其中,病人不可能感觉不出。 对于录像中的那块可疑棉絮,市六医院副院长谭申生在接受上海某报记者采访时称,经该院组织专家讨论,认为棉絮是第二次手术中遗留,是手术医生的“拖拉动作”所致,而“拖拉动作”是“眼科医生的习惯”,并非故意遗留。 不过,“拖拉”时为何还用镊子按住?“拖拉”下来的棉絮为何又放回去?谭申生未能作出解释。李俊认为,如果“棉絮”真的是不慎“遗留”,那么按常理病历对此不会记录,更不会记录为“发现”。 “精心策划”的录像 病历中纪录的棉絮团理所当然地被市六医院认定是第一次手术中不慎遗留。医生李俊的职业生涯也因此跌入低谷。 对于眼科医生而言,手术中将棉絮遗留在病人眼球中极为罕见。这种错误类似于外科医生将纱布落在病人的肚子里,足以让当事人在圈内无地自容。 李俊称,2008年6月26日早晨的科室例会上,眼科主任吴强宣布,李俊在手术中出现严重差错,需要严肃处理。 在李俊提出异议后,当年7月3日早晨的例会上,在科主任吴强主持下,市六医院眼科播放了一段胡伟的手术录像。值得一提的是,录像经过了剪辑。据市六医院眼科一位医生回忆,当时画面中只有棉絮被取出的情节。 另一位看过手术录像的市六医院眼科医生则一直相信,录像中取出的棉絮“应该是李医生的事”。该医生从未想过“有人专门把棉絮放进去”。 在接受上海某报记者采访时,市六医院副院长谭申生承认眼科科室曾放过录像,但他“不知道科里放的录像带和(李俊拿到的)这个是不是一个版本”。 对第二次手术进行录像的动机也成为疑问。按照惯例,眼科手术录像多用于复杂的精细手术,类似胡伟这样的一般性眼外伤手术,通常并不需要录像。 而在李俊看来,科室对这次并不重要的手术进行录像的目的,就是要用来“整”他。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7月4日,在播放第二次手术剪辑版录像后的次日,市六医院眼科对胡伟实施了第三次手术。此次手术的适应症为“缝线外露”。 据李俊介绍,这次手术的真实目的其实是“为了弄清真相”。由于李俊对第二次手术中“发现”的棉絮提出异议,且手术后经检查胡伟的右眼仍有阴影,于是科室决定再做一次手术。开始要求李俊执刀,李俊拒绝后,改由眼科副主任王文清(主任医师)做,李俊作为助手参与。 上海市眼科质量控制中心主任褚仁远教授在接受上海某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第二次手术是否需要做尚存疑问的话,那么第三次手术“肯定是不需要的”。 根据手术记录,这次手术未发现异物(除缝线外)。 为了避免再生枝节,在李俊要求下,第三次手术特地用了海绵棉签止血,而未用第二次手术所用的棉花棉签。 由于之前曾做过手术,按照病历书写常规,应有“术后X天”的描述,但胡伟的后两次手术记录中对此均未提及。这被一位眼科专家怀疑可能是有意为之,以掩盖对病人在不到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手术的反常行为。三次手术均收取了费用。 “忍辱负重”的医生 尽管先前怀疑的“异物”证实是缝线,但第三次手术并未帮李俊讨回清白。两周之后的科室例会上,因为手术中出现“医疗差错”,李俊被科主任吴强宣布停止手术资格,从此被“封刀”,职称为副主任医师的李俊,从此只能做一些助理医师便可胜任的工作。而本来是李俊下级医生的宋蓓雯,现已成为李俊的上级医生。 2009年1月,本已沉寂的市六医院眼科“棉絮门”再生波澜。据李俊介绍,随着相关人士的“警惕性”下降,他从手术室电脑上拷到了胡伟第二次手术的完整录像。 在看了录像——特别是棉絮被重复植入眼球的部分——之后,李俊的第一反应是“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李俊称,宋蓓雯与他关系一向很好,他不明白对方为何要下如此“狠手。”按照上海一位眼科权威的话说,这种事情只可能发生在“死对头”身上。 对于为何棉絮在被取出后又放进去,李俊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此举目的可能在于方便“编辑”录像,让“发现”棉絮的画面更清晰,以更有力地“佐证”李俊上次手术中的差错。 眼科医生出身的上海律师卢意光认为,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医务人员院际之间的流动性较差,搞人事斗争在医院内并不奇怪。他以前所在的医院科室就曾出现过两个老主任大打出手的场面。但是,要说通过栽赃手段来“搞”对手,仍让他感到吃惊。 拿到手术完整录像之后,李俊开始通过各种渠道为自己申冤,先后找过科主任、医务处以及医院领导,但均无效果。 李俊称,一位院领导告诉他:你说不是你的错,他(吴强)说是,他是主任,科室是主任负责制,我听谁的? 李俊继而试图用科学为自己找回尊严。胡伟第二次手术的原因,一度被认为是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时发现异常,医生由此怀疑眼球内有异物,故实施第二次手术。于是李俊花了两年时间,完成了一篇题为《巩膜微小异物的超声生物显微镜诊断》的论文,该论文发表于中国实用眼科杂志2010年第9期,由李俊和本科室其他四名同事一起署名。在李俊看来,论文的重点在于论证他在胡伟的手术中并未犯错,其中一段如此写道: 回放手术录像,发现棉片系第二次手术探查者引起,最终确定强回声为缝线线结,异常声影系缝线线结引起。其中的“第二次手术探查者”,显然是指他的同事宋蓓雯。 论文同样未能起到任何作用。之后的李俊只能“忍辱负重”,一直到今年年初,当胡伟的代理律师吴益亮找上门来,方才打破沉默。棉絮门事件结果如何?
诽谤罪起诉书
自诉人:李xx,男
被告人:吴xx,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吴-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年6月26日早晨,被告吴-强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病房大楼面对数十人捏造虚构自诉人手术时在患者胡-伟眼睛内遗留棉絮,犯了严重差错,奖金处罚。自诉人质疑后,7月3日,被告公开播放一段手术录像证明其所言非虚,并继续扩散,然后再次指令对患者手术以掩盖真相,患者的身体和健康再次受侵害。7月31日,被告宣布停止自诉人手术资格,调整自诉人工作,继而代表医院不再续聘自诉人,导致自诉人失业,摧毁自诉人职业生涯。
自诉人一直努力探求“遗留棉絮”真相,但一直无法明确是否被侵权,被谁侵权?
20xx年3月患者胡-伟视力下降就诊发现棉絮门,因医生“遗留棉絮”在眼球内以医疗责任纠纷起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自诉人向患者说明棉絮来源,否定是医疗事故。患者律师认为医生利用患者眼球做工具进行内斗,其情节非常恶劣,诉之媒体。谭-副院长告诉记者发现棉絮的第二次手术医生宋*雯没有说棉絮是自诉人遗留;当记者核实录像时,被告否认存在录像,诽谤自诉人头昏了,是个疯子,并到处散布自诉人精神不正常。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电视台、globaltimes等中外媒体调查报道棉絮门事件后观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大。
被告公开否定存在录像,自证当初为了掩盖其捏造散布的自诉人遗留棉絮谎言并让公众信以为真而公开播放的录像存在重大问题,从而暴露了被告滥用职权捏造虚构自诉人遗留棉絮并公开散布的事实。被告通过贬损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对自诉人进行诬陷和迫害达到将自诉人排挤出六院的目的。
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给自诉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患了严重抑郁症,对自诉人的工作变动中断自诉人的职业生命,同时也给自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更令人发指的是患者成了无辜的牺牲品,被滥施手术导致身体和健康严重受损,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影响非常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强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李xx
附:证据1份
自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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