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票做空是股票期货之类的投资术语:比如当你预期一只股票未来会下跌时,在当前价格高的时候卖出你持有的股票,然后在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买入,这样差价就是你的利润。
股票
股票做空是指对未来市场下跌的预期,以一定价格卖出手中股票,在市场下跌后买入,赚取差价。其特点是先卖后买的交易行为。
股票做空是股票和期货市场的一种运作模式。这与做得更多相反。理论上是借货卖货,然后买货还货。正常的卖空市场是一个有中性仓库的借货平台。其实有点像商业上的信用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在价格下跌的波段中获利,即高位借货进来卖出,下跌后再买入返回。这样买的还是低,卖的还是高,但是操作程序反了。
拓展资料:
1、影响。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在一定条件下推出股指期货等卖空机制,只能意味着增加风险。卖空机制是强者的游戏。作为股市中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这场危险的博弈是极其脆弱的。卖空机制对庄家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然而,暴利的诱惑是巨大的。在暴利和监管不力的诱惑下,他们会不择手段,传播更多真假难辨的虚假信息,更频繁地开房,共同操纵价格等等。特别是在卖空机制下,股指和股价的暴跌会频繁发生,这样的暴跌会让一些群体和个人获得巨额利润,市场上就会出现真正的空头头寸。对于只能依靠股价上涨来盈利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如何才能用空头头寸打胜仗?
2、卖空机制对股市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其负面效应也很明显。特别是对于一个历史较短、法律体系不完善、规则存在漏洞、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新兴市场来说,如果对其负面影响不够重视和有效控制,其杀伤力足以摧毁整个市场,引发金融动荡,动摇局势,阻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海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一再表明卖空机制的巨大负面效应。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一定要警惕和警惕卖空机制;就监管部门而言,我们强烈呼吁在推出卖空机制时要谨慎,尤其是在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加强监管,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要实现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货币的目标,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流通股东的出价远高于非流通股股东,而流通股东的出价与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密切相关,因此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需要远高于非流通股股东。二级市场价格越高,非流通股股东的钱就越多。换句话说,如果流通股东的出价与非流通股东的出价相似,那么“圈钱”的游戏就无法继续。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有“圈钱”的潜规则,中国股市做多是必然选择。如果有卖空机制,会使流通股股东有可能从股价下跌中获利,会使股价水平大幅下降,从而使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获得圈钱带来的利益!因为卖空机制可能意味着圈钱游戏的结束——而那些排着长队等待IPO、配股和发行的非流通股股东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做空是什么意思啊
做空是什么意思?
做空,又称空头、沽空(香港用语)、卖空(新加坡马来西亚用语)是一种股票、期货等的投资术语,是股票、期货等市场的一种操作模式。与多头相对,理论上是先借货卖出,再买进归还。做空是指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取差价利润。其交易行为特点为先卖后买。实际上有点像商业中的赊货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在价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够获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货进来卖出,等跌了之后再买进归还。比如预计某一股票未来会跌,就在当期价位高时借入此股票(实际交易是买入看跌的合约)卖出,再到股价跌到一定程度时买进,以现价还给卖方,产生的差价就是利润。
做空是股票期货市场常见的一种操作方式,操作为预期股票期货市场会有下跌趋势,操作者将手中筹码按市价卖出,等股票期货下跌之后再买入,赚取中间差价。做空是做多的反向操作,理论上是先借货卖出,再买进归还。一般正规的做空市场是有一个第三方券商提供借货的平台。通俗来说就是类似赊货交易。这种模式在价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够获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货进来卖出,等跌了之后再买进归还。这样买进的仍然是低位,卖出的仍然是高位,只不过操作程序反了。
做空从相关标的资产来分,有期货做空,股票做空,指数做空。就拿股票与指数相关的衍生做空工具来说,就有认购证,看涨期权,牛证。认沽证,看跌期权,熊证。认购证也可称窝轮认购证。认沽证可称窝轮认沽证。从种类上分有:货币窝轮,原油窝轮。窝轮认购证是一种看涨期权,属性有兑换比率,溢价,杠杆,引伸波幅,对冲值。窝轮认沽证也一样。只是方向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做空工具可以说是认沽证与熊证。
什么叫恶意做空?
《证券法》和《条例》均没有“做空”或“恶意做空”的概念。
恶意做空是什么意思?
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市场操纵”是什么意思?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5](下称“《指引》”)对适用第七十七条、具体认定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类型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水平。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列出的连续交易[7]、约定交易[8]和洗售操纵[9]三种常见手段,明确了具体认定规则。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蛊惑交易[10]、抢帽子交易[11]、虚假申报、(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实施)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12]、尾市交易操纵等具体手段,明确了相关认定规则,并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兜底[13]。
由于《指引》颁布时股指期货尚未出台,《指引》规定的多类具体市场操纵行为,并不明确包含通过期货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鉴于“以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相对宽泛,证监会在适用类似兜底条款中也体现出扩张解释的倾向[14],因此,证监会根据新的相关市场情况,适用或准用《指引》对通过期货交易跨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完全是有可能的。
“恶意做空”的法律责任
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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